[案情]

原告繆某。

被告王某。

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到2004129尚欠41320元(含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051月份歸還款11320元,余款于20061月份還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歸還引起糾紛。庭審中被告出具原告收條一份,收條載明原告收到被告一萬元,要求抵銷欠款。該收條無收款日期,是用撕過的A4紙張書寫,收款人下面頂底部剛好撕去。原告承認收條是其所寫,但認為是2004129寫,收條日期被撕去,引起爭執。

[評析]

如何認定本案收條是借條之前還是之后所寫,涉及到證據采信規則。證據采信規則主要有推定規則,司法認知規則、經驗規則,蓋然性規則。就本案而言幾乎涉及上述全部規則。

首先涉及經驗規則,在證據法意義上,經驗規則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間內在必然聯系的事理作為認定待證事實的根據的有關規則。也就是說,法官根據日常生活中通過親身經歷領悟或者借助多方面的有關信息資料而取得的知識中歸納后得出的涉及事物的因果關系或者常態性狀的事理法則。

經驗規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該規則并非由法律加以具體規定,而是從人類社會中的普遍規律中抽象出來的事實,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普遍知識,它并非需要借助任何證據便能確認其作為基本常識而為一般常人所認同;其二,并非是任何生活經驗皆能成為審判意義上的經驗規則,它是法官以其獨特的人格與職業屬性在一般生活經驗基礎上加以提煉后作為認識社會的一種常規機制。因此,構成經驗規則的主要具體要素包括:其一,所依據的生活經驗必須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復發生的一種常態現象,即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種普通意義上的典型特征;其二,該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中普通常人所普通體察與感受,這是產生經驗規則的社會基礎;其三,該種被引申為經驗規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可隨時以特定的具體方式還原為一般常人的親身感受。

根據屬性不同,經驗規則可分為一般經驗規則與特別經驗規則。一般經驗規則是人們從日常社會生活或者法律生活中所體驗、感知的一類事實,由于這類事實構成要素之間的因果關系經過長期的反復驗證,代表著一種類型事物發展的通常趨勢或者規律,它是以事實的蓋然性作為其內容,由此而形成的規則,其本身自無證明的必要,因此,一般經驗規則可不作為利用其他證據加以證明的對象。例如:樹木向陽面生長快,一般靠北面的樹樁年輪較密,南面的較疏;山區和農村的住房,門戶一般都是朝南的;在喜水植物(如蘆葦)叢生的地方,容易有地下水資源;離地面越高,空氣越稀薄,且氣溫也越低等等。

但是,就特別經驗規則,因其規則的形成是基于特別知識或經驗所取得的事實,對這種事實本身在訴訟上仍可作為證明的對象,由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證明方式如交付專家鑒定等。例如,就環境污染而產生的侵權糾紛案件而言,當巨大的動力工廠產生的廢熱向水體和大氣排放時,這種熱能便形成一種環境污染。在日常生活中,火電廠所燒燃料產生的熱只有三分之一轉化為電,其余三分之二便成廢熱,以熱水或者熱氣的形成排放到大氣和水體中。這種熱污染可使江、河、湖、海水體溫度升高,使那里的生態環境發生變化。一旦水體溫度超過水中生物的適應范圍,就會妨礙它們的正常生活和發育繁殖,甚至導致其死亡。

一般認為,法官具有一般經驗,其依此經驗所形成的規則可直接用以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需要,但對于法官依據特別知識或經驗所形成的規則,一般不得逕行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而必須適用較為嚴格的證明程序,以便使認識的內容更加客觀化,對此除了交給專家鑒定外,還應向有關當事人提供質疑的機會。因此就在證據的證明上,經驗規則常指一般經驗規則。

收條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一般應有書寫日期;如果是一次往來,沒有日期還可,對于雙方業務交往多,內容與金額類似,日期就顯得尤其重要。就本案而言,借款不是一次還清,在此借條前,已有還款情況,日期尤其不可少;本案原告是在銀行工作人員,長期的經濟業務工作,也不應當忘記書寫收條日期,被告是一家公司的老總,沒有收款日期的收條,一般也是不肯接受的;依一般書寫習慣,先書寫姓名后寫日期,日期另起一行寫在姓名右下方;整個收條書寫布局應當合理,不會出現姓名寫在頂紙張的下邊,而上面空白較多,同時從一般常理,要用已書寫的紙再次書寫,應撕去的是紙張的上部,因書寫的習慣是從上而下;原告是銀行工作人員,住在銀行內,被告是一家公司的老總,雙方提供書寫的紙張一般不會緊張,不會用半張紙來書寫等等。因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認定收條原是有日期的,現日期部分已被撕去。從而也就不能認定為被告在借條出具后所還款項。

經驗規則在我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所認可,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里的日常生活經驗,就是指的經驗規則。

其次,上述認定事實的經驗規則里面還涉及蓋然性規則,所謂蓋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證據某一事實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一事實予以確認。本案收條是借條之前、還是之后所寫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但如上所述,本案收條原告寫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前的可能性,大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后書寫,就運用了蓋然性規則。蓋然性規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也有涉及“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證明力大小的比較,就是蓋然性規則的運用。

第三,還涉及推定規則。作為司法意義上的推定,它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現存的事實,并根據以推斷出另一相關事實存在著一定假設。在通常情形下,這兩種事實之間具有共存的關系,其中前一種事實為已知的事實,亦稱基礎事實,而另一種事實則是在基礎事實之上求得的未知事實,也稱推定的事實。

本案審判人員依經驗規則認定收條原是有日期的,由于收條的日期早于借條,因而被撕,現日期部分已被撕去。從而推定出被告人出具借條后沒有還款的事實。這里運用了推定規則。推定規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也有明確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法官本著經驗規則并依據基礎事實進行事實推定而得出結論事實,其中的機理與事實正常發生的常態所呈現的蓋然性具有直接的聯系。但是,就經驗規則的實質性內涵而言,它畢竟屬于一種生活經驗,具有一定高度的蓋然性,但由于事物發展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共性與個性這些矛盾范疇相互作用,在一定的條件下相互過渡、相互轉化所決定,人的認識和對客觀事物規定性的認識受一定時空條件的局限性,而客觀事物范圍具有極其廣大和發展的無限性,因此,人們的生活經驗和社會實踐在一定條件下也只能反映事物發展的相對性趨勢。在一定時空正確的東西,在另一場所,則可能是謬誤。就本案而言,盡管收條沒有日期,但仍有寫于借條之后的可能。有鑒于此,在訴訟程序上,這就要求對推定和司法認識等這些與經驗規則緊密相關的證據方式設置一種質疑機制。

[審理]

本案經法官說法,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了結了糾紛。被告王某于2007131日前歸還原告繆某借款四萬元。原告繆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