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運費應由誰承擔
作者:王炳連 發布時間:2008-10-17 瀏覽次數:1347
[案情]
加工公司從物資公司購買一批鋼材,約定物資公司負責辦理鋼材托運事務,運費由加工公司支付。合同訂立后物資公司將加工公司購買的鋼材交給運輸公司運送至加工公司處,貨到后加工公司以鋼材不符合質量標準為由,拒絕卸貨和支付運費。運輸公司無奈將加工公司和物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承擔運費。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運輸合同系物資公司與運輸公司簽訂,物資公司理應向運輸工作交付運費,而加工公司并非運輸合同當事人,不應向運輸公司給付運費,駁回運輸公司對加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實際上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是加工公司與物資公司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二是物資公司與運輸工作之間訂立的由運輸公司將這批鋼材運送到加工公司處的運輸合同。運輸公司已履行了運輸義務,但因為加工公司不支付運費而引發爭議。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應當由當事人承擔,除法律和合同另又規定以外,合同外當事人不對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上的責任,運輸合同在物資公司與運輸公司之間訂立,根據該合同,運輸公司有義務將物資公司托運的鋼材運送到加工公司處,物資公司也有義務向運輸公司支付運輸費用。雖然加工公司與物資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物資公司負責托運,加工公司承擔運費,但是運輸公司不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不管加工公司和運輸公司就運費形成何種約定,都與其無關。對運輸公司來說,雖然其運送的鋼材是加工公司從物資公司處購買的,但與其簽訂運輸合同的相對人是物資公司,因為加工公司的原因造成物資公司的違約,當然還應由物資公司向運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運費。而物資公司在向運輸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向加工公司追索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