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對律師的服務不滿意,認為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替自己打官司的時候沒有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王先生拒絕支付代理費。而律師卻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義務,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告上了法庭。10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先生在2006年發生了一起車禍,為了獲得事故賠償,他與蘇州一家律師事務所于2008年3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載明: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指派一名律師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的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必須認真準備,按時出庭或參加調解;王先生在簽訂合同后,必須交代理費1000元,結案后按賠償總額的4%計收代理費。合同對其他事項也作了約定,簽約后律師事務所指派的代理人準備相關起訴材料,代為王先生書寫起訴狀,并到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受理后,對王先生的傷殘等級委托蘇州市的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王先生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要律師委托南京的司法鑒定所對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在律師事務所指派代理人的說明解釋下,王先生打消了要求重新鑒定的念頭。后法院在代理人與被告的親自參與下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償王先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404414.80元(賠償款中對各項賠償標準已適當進行提高。另外也作相應補貼),雙方再無其它糾葛。被告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后王先生卻沒有按約支付代理費16000元。律師事務所隨即將王先生告上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王先生支付代理費12000元,剩余4000元未支付。
王先生辯稱,他當初就對案件的傷殘等級鑒定不服,請求律師到南京重新鑒定。但律師一直勸他不要到南京去鑒定,而且說到南京去不一定鑒定的等級就高。而且護理費的計算也是按最低標準計算,律師當時還說后續治療費肯定是有的,但是調解的時候都沒有提及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所以他認為給付代理費12000元也應該夠了。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 律師事務所依約提供了法律服務。王先生認為在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和后續治療費等問題上法律服務所沒有按約保護其合法權利。法院認為,在代理人的說明解釋下,王先生自愿打消了要求重新鑒定的想法;在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已對后續治療費用作了適當的補償,在此基礎上王先生放棄追索后續治療費用的權利,并不損害他的合法權利,因此對王先生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決王先生支付律師事務所代理費4000元。
點評:如今老百姓都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由于自身法律知識的缺乏一般都會聘請律師來替自己服務。但律師能為當事人維權到什么程度,爭取到什么樣的利益,當事人心理總有一個期望值。然而并不是每一場官司都能達到這個期望值,這就使得律師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種種矛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拒絕支付代理費。要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在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時對雙方的責任要有明確的約定,可以根據律師服務的程度來分層次的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對律師的服務有不滿時要及時的提出異議,采用書面文字的手段將這種異議保留下來,以免后來雙方發生爭執時沒有憑據。本案中王先生雖然對調解協議有不滿,但是他沒有堅持自己的觀點,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當時的情形,因此在律師提供了服務后,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