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51中午1時許,尹某與寡居的程某達成稻谷收購協議,由尹某到程某門上收購稻谷。程某因年老眼花,去請鄰居牛某看秤,牛某應允。程某的袋裝稻堆放在西房間,須搬運到堂屋過秤,過秤后再搬運到屋外場上由尹某運走。在交易過程中,本來只是幫程某看秤的牛某,又受尹某所請,無償幫助尹某搬運袋裝稻。尹某與牛某一起將過了秤的袋裝稻往屋外搬運。牛某在搬運倒數第二袋時,因腳下打磕,右膝蓋與門檻相撞致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臏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花去4056.62元醫藥費用。尹某沒有向程某交付貨款,也沒有運走過了秤的稻谷,程某將稻谷銷售給他人。牛某向尹某、程某要求支付醫藥費用,程某支付500元,尹某予以拒絕。牛某遂起訴,要求尹某、程某共同賠償醫療費用等計5700余元。

[審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牛某的醫療費用等5700余元該由誰承擔。有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牛某的醫療費用等應由尹某負擔。理由是:程某請牛某僅是看秤,牛某在此過程中未受傷,即與程某脫離了干系。牛某受傷是在幫尹某搬運稻谷過程中受傷,牛某的醫療費用等理應由尹某負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牛某的醫療費用等應由程某負擔。理由是:雖然程某請牛某僅是看秤,牛某又接受尹某所請在搬運稻谷的過程中受傷,但尹某并未向程某支付貨款,運走稻谷,實際上尹某、程某交易未成功。后程某將已過了秤的稻谷銷售給他人,程某是實際受益人。不能簡單地將看秤與搬運稻谷兩者孤立地割裂開來,買賣交易是一個完整的過程,故應由程某對牛某的傷害埋單,牛某的醫療費用等應由程某負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牛某的醫療費用等應由尹某、程某共同負擔。理由是,牛某受尹某所請,按尹某要求幫搬運袋裝稻,在此過程中受傷,尹某的責任不可推卸;程某雖然僅請牛某看秤,牛某又未在看秤過程中受傷,但程某是稻谷買賣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程某亦應承擔責任,故應由程某、尹某對牛某受傷埋單,由程某、尹某共同負擔牛某的醫療費用等。

第四種意見認為,牛某受傷,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均無過錯,按公平原則,應由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分擔責任。

筆者贊同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牛某與程某、尹某之間是無償幫工關系。程某賣稻谷請鄰居牛某看秤,牛某接受所請,幫程某看秤,牛、程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無償幫工關系。后牛某接受尹某所請無償幫助搬運,牛某與尹某之間又締造了無償幫工關系。

二、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對牛某致傷均無過錯。牛某因程某、尹某所請無償幫工,是程某與尹某買賣交易過程中的一部分。牛某的行為應予褒揚。牛某在搬運過程中腳下打磕,右膝與門檻相撞而致右臏骨粉碎性骨折,牛某沒有過錯,門檻的主人程某又何錯之有?t尹某同樣也無過錯。

三、對牛某的醫療費用等適用公平原則,由三方分擔。鑒于牛某是在尹某所請無償幫尹某搬運過了秤的稻谷過程中致傷,因此尹某對牛某的治傷費用,應適當多分擔部分;對程某來說,盡管尹、程買賣稻谷交易未成功,但程某將過了秤運到屋外的稻谷又賣給他人,作為實際受益人的程某也應承擔牛某的治傷費,鑒于程某年老經濟能力有限,對牛某的治傷費用應比尹某少分擔部分;再說牛某,盡管受傷自己無過錯,又是無償助人,但考慮到牛某年輕力壯,經濟承受能力強于程某,牛某本人應分擔一部分,應以不少于程某負擔的部分為宜。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最終對牛某治傷費用由尹某負擔40%,程某、牛某各負擔30%。法院按第四種意見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在判決生效后,尹某、程某都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