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的杜文,近期遇到了一件蹊蹺的事:貸款買房前期手續都辦好了,去銀行貸款卻被告之網上有不良信用記錄,在7年內各商業銀行匯票不得貸款。自己一向遵紀守法,究竟在什么時候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單?他郁悶極了。

原來,20048月,聯通公司賈汪支公司與中行聯合舉辦“手機優惠大奉送”活動,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身份證和單位證明均可辦理,費用委托中國銀行徐州分行從長城卡賬戶上劃繳。杜文單位的同黃斌得知該項活動后,覺得比較合適,想辦理,但黃斌身份證丟失了,就向杜文借用身份證,并言明是買個手機卡用。杜文覺得這是小事一樁,就將身份證爽快地借給了黃斌。黃斌拿著身份證到聯通公司辦理手機手續,填寫了長城卡申請表,在持卡人親筆命名欄上簽上杜文的名字,并將申請表拿到單位加蓋單位的章,與聯通公司簽定了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辦理人必須承諾二年時間從入網之日起每月最少消費66元,在兩年內最低話費總額不低于1600元,將獲贈一部手機,兩年后改為預存話費。黃斌順德地拿到一部手機,他用了一年多后,后來將手機及卡轉賣給他人。

200611月,杜文準備好一切貸款手續,到工商銀行申請貸款7萬元購置門面房,卻被告之有商業銀行聯網的不良信用記錄,在7年內各專業銀行不得貸款,一查,原來是曾經在與聯通公司聯辦的中行長城卡里手機費惡意透支,造成不良信用,本來籌劃好的貸款購買門面房、準備經營的打算落空,他感覺非常冤枉和委屈,向銀行多方解釋,然而銀行始終不肯撤銷不良信用記錄。杜文非常郁悶,老毛病糖尿病當時加重,在醫院住了一段時間才好轉。20072月,杜文向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國銀行立即消除他在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判令黃斌、中國聯通有限公司賈汪支公司、中國銀行賈汪支行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判令賠償房屋評估費損失300元。

在法庭上,黃斌說,我得知卡透支后馬上把錢補上了。

聯通公司辯稱,在20048月我公司與原告杜文建立了合同關系,流程規范,未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原告信用不良,是第一被告黃斌的行為所致。第一被告沒告知是借原告的身份證,我公司也沒有發現和身份證不符,申請辦卡號都是原告的簽名。第一被告將手機和卡號轉賣給第三人,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的惡意透支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損害的發生。

中行辯稱,身份證是很重要的證件,原告承認知道黃斌借其身份證購買手機,手機當然可能會有欠費的情況存在,原告當有所預見,存在明顯的過錯。原告認為不良記錄損害了名譽權,所謂不良記錄只是在人民銀行的證信系統里人所顯示,并不為公眾所知,算不上對名譽權的損害,請求法院駁回對中行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獲得銀行貸款的,由于被告的過失行為致使他可以獲得貸款的利益受損,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被告黃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十七條規定,冒用原告的身份證、擅自以原告的名義辦理手機及信用卡業務,又違反誠信原則,拖欠手機費用,并將手機隨意轉讓他人,對杜文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聯通公司在審查時存在審查瑕疵,應承擔審查不嚴的責任。原告杜文自身疏于對身份證的管理,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僅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應支付撫慰金。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本案要求被告賠償5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僅能部分支持。杜文300元房屋評估費為其直接損失,被告黃斌應按過錯大小予以賠償。故在2007329,判決:被告中國銀行賈汪支行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消除此次信用卡業務中銀行系統的原告杜文的不良信用記錄;黃斌于十日內賠償評估費損失210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負擔。四方皆心平氣和地接受了這個判決。(文中人物皆化名)

[評析]

本案中,杜文主張名譽權受損,筆者認為是姓名權而非名譽權受損。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的行為、作風、工作表現等所形成的對公民的思想品質、道德情操、聲望信譽、工作才干及其素質的公正的社會評價,它關系到公民在社會中應當受到信賴與尊重的程度,任何沒有確鑿證據公然以語言或其他方式散布他人有不良行為,而對其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的做法都構成了對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本案中原告杜文在銀行系統內的不良記錄被公眾知悉的范圍不大,應不認為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筆者不認為是對名譽權的損害。

那么到底原告被侵害的是什么權利?筆者認為,首先是一種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同時也是姓名權被侵害。傳統的侵權理論,〈〈民法通則〉〉第106條所表述的“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范圍為對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原告作為一名事業單位干部,他在正常情況下能夠申請得購房貸款的利益,也是一種利益。由于被告的透支話費、不慎使用致使他上了黑名單,因而不能申請得購房貸款,權利受限制,可得利益或預期利益自然會受到侵害,應該是一種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傳統的侵權定義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在現代侵權理論中,合法利益(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侵害也是侵權的一種形式。侵權的定義已經擴展為“指行為人因過錯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或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而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無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SPAN>

同時筆者認為原告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姓名權內容包括:自然人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侵權形態為: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盜用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姓名。黃斌借用杜文的身份證,冒用杜文的簽名與聯通公司(包括中行)簽訂了一份合同,并沒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致使杜文的姓名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單,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根據《精神損害賠償》1-4條,人格權、身份權受到侵害,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杜文有權獲得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