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東某機械公司與江蘇某紡織公司20058月簽訂一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紡織公司以49萬元購買機械公司50臺織機;機械公司在紡織公司預付10萬元貨款后發貨,余款在貨到后三個月內付清;貨款付清前,織機所有權保留。20059月,機械公司在紡織公司僅支付2萬元貨款的情況下將50臺織機及發票交付紡織公司,而紡織公司一直沒有支付余款。200512月,紡織公司以上述織機為抵押向銀行貸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066月,紡織公司因未按期還貸款被銀行起訴,要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機械公司知情后,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還織機。

[分析]

是支持銀行抵押權,還是支持機械公司所有權保留,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觀點一,銀行抵押權無效。按照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織機的所有權仍然屬機械公司,紡織公司無權將織機抵押銀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即使抵押已經登記,仍然是無效的。觀點二,銀行抵押權得對抗機械公司所有權保留。機械公司設定所有權保留后未進行公示,銀行在沒有任何過錯情況下取得織機抵押權,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應該保護。

由于既加速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保障交易安全,“分期付款、所有權保留”交易模式勃興,然而我國僅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八十條原則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至于所有權保留的成立要件、公示方式等有待明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平衡出賣人的所有權保留和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動產抵押權,兼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所有權保留和抵押權一樣,屬廣義的擔保物權。所有權保留指在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買受人先占有、使用財產,但是在當事人約定的條件(通常是價款的部分或全部清償)成就前,出賣人仍然保留財產所有權,直到條件成就時,所有權才轉移。所有權保留表面看來是附條件的所有權轉移,實則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擔保物權屬性,即在買受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成就所附條件)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促使買受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其次,所有權保留必須公示,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一方面,所有權保留既然具有擔保物權屬性,就必須遵循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公示原則,即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必須以一種公開的、可以讓人從外部查知的方式展示,以維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所有權保留的明顯特征是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即買受人占有財產卻不享有所有權,而出賣人不占有所有權卻享有所有權,這種財產的實際權屬狀態與外在表象不一致,要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必須公示。需要強調的是,本案中織機屬動產,其所有權公示方式為占有,然而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由于實際占有織機的是紡織公司,真實享有所有權的機械公司必須以更高效力,至少是同等效力的公示方式,使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曉,使第三人能夠直接從外部認識到所有權的歸屬,從而使所有權關系透明化,以此來控制風險,這時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權。

再次,機械公司未對所有權保留進行公示,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本案中機械公司約定所有權保留后,沒有謹慎行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不對設定的所有權保留進行公示,致使紡織公司有機可乘,比如,在紡織公司沒有按約預付10萬元貨款,僅支付2萬元(約占總貨款4.08%)的情況下,倉促將所有織機尤其是發票交付給紡織公司;在交付給紡織公司的發票上沒有背書或批注“貨款未付清,所有權保留”標記。機械公司也沒有采取其他措施來彌補,比如,在不損害織機的效用、價值、美觀的前提下,可以在機器的銘牌等顯著位置烙印或刻記;可以在織機表面不可破壞處粘貼所有權保留標記;可以在織機購物發票、“三包卡”、“檢驗合格證”等所有權憑證批注所有權保留標記;最有效的方式是到工商管理機關登記。

最后,不保護銀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權,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銀行在設定抵押擔保前,仔細審查了織機實物和發票,簽訂抵押合同后,又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了抵押登記,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紡織公司不享有織機所有權,沒有任何過錯。公示原則在于讓人知,公信原則在于讓人信。根據公信原則,即使公示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狀態不相符,法律也應當保護因信賴該公示而從事的交易,否則公示效力蕩然無存,整個社會陷入信用危機,每次交易前都必須查明交易對方是否真實擁有所有權,交易效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