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送客致死花季少女 法院判決不構成義務幫工
作者:劉春華 張建 發(fā)布時間:2007-01-30 瀏覽次數(shù):2110
[案情]
于某因為陪客送客導致他人死亡,身陷囹圄還支付了巨額賠償金,認為自己太“冤枉”,出獄后于2006年7月以送人系受朱某及其家人安排,屬于義務幫工為由,把當初的請客者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賠償其因事故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93181元,車輛損失4200元。朱某答辯稱:于某系自愿送客,且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與自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自己并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故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義務幫工關系,拒絕賠償。
[審理]
一審庭審理中,朱某某辯稱“是于某某自己拿菜,于某某自己愿意送閆某”、“于某某和閆某有戀愛關系”,當天陪客的歐某、祝某也作了類似證言。原告于某某則稱自己在路口修摩托車時應邀去陪客吃飯的,自己沒有帶菜去朱某某吃飯,也沒有主動要求送閆某,和閆某更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所謂的戀愛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所謂義務幫工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自愿、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并使被幫工人獲得利益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于某還是朱某陪客吃飯及飯后送人均是出于朋友之間的感情,于某和朱某都沒有送客的義務,朱某也不會從中得到什么利益,所以于某送客并不能構成義務幫工,該行為僅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不產生義務幫工的法律后果。
[評析]
于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危險性,其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才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與送客行為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lián)系,因此于某要求朱某承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鑒于朱某沒有對于某酒后駕駛進行有效勸阻,有一定的輕微過失,從社會公序良俗和一般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發(fā),應當由朱某對于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以減輕于某的損失。遂判決:于某所賠償給閆某的97381元,由朱某補償于某20000元。于某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法院于
我國農村大多有著客來親友陪客的習慣,似乎來陪客的親友越多,請客的主人和被請的客人越有面子,但也往往因此牽扯出不少的爭執(zhí)、尷尬甚至悲劇。這件令人扼腕唏噓的真實案件給請客陪客者雙雙潑了冷水:請客陪客也要慎重,真的做到“客走主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