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0612月中旬的一個晚上,60歲的王某騎自行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在一交叉路口被一輛汽車從側后方刮倒。倒地時,頭部撞上路邊的石樁,當場昏倒,肇事司機逃逸。后張某路過發現,并將其送往醫院搶救。被害人家屬趕到醫院,雙方就醫療費問題發生爭議。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償還自己先行墊付的醫療費。而被害人也提出反訴,要求張某承擔侵權責任,并承擔所有醫療費用。

[焦點]

由于案發當時張某只是送被害人去醫院,沒有報案。訴訟到法院時,現場已經被破壞,且無法獲取有效證人證言的情況。該如何認定事故責任,做出判決,當事人雙方觀點截然不同。

張某認為:自己作為第三者,看見王某受傷倒地,情況嚴重,才把他送到醫院及時救治,是救死扶傷行為。其先行墊付的醫藥費應該由被害人家屬償還。

被害人家屬認為:自己親人王某本來好好的,突然就被張某送到醫院救治,病情嚴重。肯定是張某撞傷了王某,才將她送來救治的,因此,不應該由被害人家屬償還墊付的醫療費,同時,繼續治療的醫藥費仍得由張某來承擔。

[處理]

在分析該案件時,我們發現現場早已被破壞,肇事司機也已經逃逸,無法從現場獲得任何對本案有用的證據。張某的車沒有受撞的痕跡,但事發時,肇事車輛也只是刮了被害人,被害人倒地撞到石樁才受傷的,因此,不能簡單通過檢驗張某的車是否由受撞痕跡來判斷是否其撞了被害人。在訴訟雙方都無法提供有利證據時,法院如何來審理這個案件呢?

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們對案件進行了分析,判定:被害人的醫療費用由被害人自行負擔,張某不承擔法律責任。

[分析]

該案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侵權法律關系,即張某撞傷被害人王某,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權。一個是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即張某先行墊付醫療費,從而在張某與王某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分別考慮這兩種法律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們可以較為清晰的對案件進行定性。債權法律關系成立,有張某為王某先行墊付醫療費的票據憑證,同時有其送王某到醫院的證人語言,有王某住院的實際現狀,所以法律關系是成立的,應該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侵權法律關系是否成立,需要由被害人來舉證。在本案中,雖然被害人是由張某送來醫院,但不能由此證明張某即為肇事者。被害人及其家屬沒有更多證據來證明張某為肇事者,因此其訴訟請求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