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如何解決
作者:盧開旭 發布時間:2008-12-17 瀏覽次數:2075
[案情]
某市市民李某經與甲村委會協商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甲村一塊農地,承包期限為30年。李某取得土地后決定將土地的一半用于種植油料植物,另一半用于建造住宅樓。為建造該住宅樓,李某雇了10名建筑工人,但人手仍然不夠,就請賀某與賈某兩個朋友前來幫忙。李某的一位遠方親戚宋某,聽說李某要蓋住宅樓就主動提出要來幫忙,但是李某怕宋某日后會借口前來借錢,故不要其來幫忙,開工后宋某仍然前來幫忙。一日村民趙某、劉某、馬某經過該工地旁邊時均被磚塊砸傷。經查趙某因于李某所雇工人錢某有過節而被其故意砸傷;劉某是被賈某不小心掉下的磚砸傷;馬某則是被宋某不小心掉下的鐵鍬所傷。而賀某則由于支架脫落被摔傷。法院通過審理,最終判定李某和錢某對趙某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宋某向馬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向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向賀某承擔損害賠償。
[評析]
關于本案中趙某、劉某、馬某、賀某的人身損害賠償應由誰支付的問題,應視情形區分處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由于趙某是被錢某故意砸傷,因此趙某可以請求李某和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李某有權通過另行起訴,就自己所承擔的賠償數額向錢某進行追償。關于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如何賠償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了,“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李某之前明確拒絕了宋某的幫工,故馬某則只能向宋某請求損害賠償,而無權向李某請求損害賠償。劉某則應當向被幫工人李某請求損害賠償,對賀某則無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幫工活動中,幫工人的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了,“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賀某由于支架脫落而被摔傷,并無第三人侵權及其本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所以賀某可以向李某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款,判定李某和錢某對趙某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宋某向馬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向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向賀某承擔損害賠償,是合理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