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承攬合同還是雇用合同??雇員作業時摔成重傷,委派公司難咎其責
作者:林豐 章燕飛 發布時間:2008-12-15 瀏覽次數:1820
自2000年開始,李明國在朋友的介紹下為蘇州市某電器公司從事空調安裝工作,按月在電器公司領取薪水。前幾年雙方關于勞動關系既無口頭約定也無書面合同,2006年10月,電器公司為了操作規范與李明國及其工友四人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約定其受電器公司指派,負責安裝空調,承攬業務期限為一年,李明國等人安裝空調的數量由電器公司統一安排。同時,電器公司規定,承攬業務必須由李明國等四人獨立完成,不得擅自轉讓安裝業務,并隨時接受電器公司的監督,還規定若李明國等人私自承攬空調維修、安裝業務的,要按收取金額的5倍向空調公司支付違約金,若李明國等人擅自將承攬業務轉讓他人的則每次向電器公司支付違約金30元,沒有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安裝通知單的每次需支付違約金50-200元不等。合同簽訂之后李明國隨同其他三名工友作為一個相對固定的小組一起從事空調安裝、移機等工作。誰知兩個月之后李明國就出了事故,李明國家人以雙方存在事實雇傭關系為由,要求電器公司支付李明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14余萬元。
被告電器公司則認為,李明國與電器公司僅僅是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原告按月在電器公司領取報酬的事實,2006年12月電器公司通知去城東別墅小區空調移機的是潘某(潘某系李明國固定工友),且認為李明國在移機過程中摔倒受傷是因為其使用梯子不當所致,與電器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電器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費用,且公司出于人道主義角度出發已在李住院期間給付過23000元費用,盡到了應有的人情。
那么究竟電器公司是否指派李明國為城東別墅小區客戶移機?本案究竟是承攬合同還是雇傭合同關系?電器公司到底要不要賠償原告李明國的損失?金閶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第一,電器公司指派潘某為別墅客戶移機,潘某按照以往作業習慣通知了安裝小組成員李明國及其他三人,故電器公司認為李明國的移機行為非公司指派的觀點立法院不予采納。第二,李明國及其工友四人之間雖然簽訂的是承攬合同,但就合同的若干條款及客觀事實看出雙方實際為雇傭關系。首先,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數量、違約金等條款可看出李明國與電器公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李某等人對于工作地點、時間、工作進程安排等自主選擇權較小,且時刻接受公司監督,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攬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定作人無權對承攬人工作安排進行干涉。其次,從工作性質看,李明國是以提供勞務為內容,按月從電器公司領取報酬,系雇傭關系的體現。再者,從合同的履行來看,李明國等人不得將空調業務轉移給他人承擔,而承攬關系中,無特殊約定,承攬人可以將工作的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合伙他人或雇傭他人完成工作。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原被告雙方之間事實上為雇傭關系,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李明國在移機過程中疏于安全防范,自己也有過錯,故減輕電器公司20%的賠償責任,扣除電器公司在李明國住院期間墊付的23000余元費用。最終,法院判決電器公司向李明國支付人民幣8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