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僅依據投保車輛駕駛人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投保車輛駕駛人應承擔50%的責任,法院卻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被保險人損失。730,隨著上訴期過去,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因此發生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素華保險金23030元。

保險條款暗藏玄機

2006811,本案原告王素華為其轎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全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35800元,保費3280元,保險期限自2006812零時起至2007811二十四時止。

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保險公司事后陳述,這一條款實質約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分額免賠,同責情況下理賠50%)。合同第二十條同時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2007年5月91930分左右,保險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姜堰市姜高線7K+100M處時,與前方同向停在公路上的一輛拖拉機發生事故,致保險車輛受損,經姜堰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損失為23030元。事故經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雙方應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王素華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雙方一直未就理賠數額達成一致,引起糾紛。

合同理解分歧巨大

原告王素華訴稱,我向保險公司所投保險中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達135800元。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由第三者引發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為23030元。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常規,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向我先行全額理賠。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我支付保險金2303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保險公司只承擔50%的責任,對第三者應承擔的50%責任部分,保險公司無先行賠付義務。同時,與原告駕駛人發生事故的拖拉機投保了強制責任險,按約應當由對方承擔一部分責任。

判決先行全額理賠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素華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王素華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車損失,有權按合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以及與投保車輛發生事故的拖拉機為機動車,投保了強制責任險,應當由對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根據雙方合同第二十條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該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精神一致。同時,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商業慣例和保費與保險金額同步公平精神,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從第三者處未獲得的賠償部分,有義務在保險金額內先行全額賠償。

依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先行全部賠付,需滿足以下條件,1、被保險人不得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2、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處取得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3、被保險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向保險人提供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關情況。本案原告王素華既是投保人,又是合同確定的被保險人,其未從本案事故所涉第三者處獲得車損任何賠償,亦未明示放棄對第三者的權利,且對第三者的請求權目前仍在訴訟時效期間,符合先行賠付的構成要件。王素華投保時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因而不存在扣除絕對免賠率。保險公司賠償后,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根據保險法規定和先行賠償的事實,再由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追償。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原告王素華車輛損失。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本案的關鍵在于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只在保險車輛駕駛人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內承擔責任,那么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對第三者造成的尚未賠償的損失(全部或部分)先行全額賠付呢?

對此問題,我國保險法并未直言表述。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1、從保險立法目的分析。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要求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立法的目的,除防止自然災害給受害人造成損失外,另一個方面在于防止第三者無力賠償(第三者因素引發)時給受害人造成損失。

2、從公平比例原則分析。保險金額(保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保費),與保險金額成一定比例關系,保費越高保額越高。在基本相同的保費、保額下,有的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償,有的則只理賠被保險方應承擔責任部分,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存在利益失衡現象。應當承認,投保人投保的最大目的,就是在保險金額內最大程度地減小事故給自己或被保險人帶來的經濟損失,這也是保險利益之所在。

3、從第三者責任險的通行商業做法分析。第三者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針對第三者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而設立的險種。如果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應承擔責任部分負理賠責任,而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就背離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初衷。事實上,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先行全額理賠是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通行做法,除非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間已將糾紛處理完畢。

4、從無效格式條款分析。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條款通常是一種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部分先行賠付,是通常情況下其應承擔的責任,如果保險公司運用保險條款免除其應承擔的這部分責任,又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者注意并作說明,該免責條款就應當認定無效。

5、從現行保險法規定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的這款規定是根據商業慣例制定的,盡管沒有明確規定保險人先行賠付義務,卻規定了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求償的對象則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第三者。因此,本款的潛臺詞是認可先行全額賠付規則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對自身保費標準與同行相比作過降低調整,且對免除自身責任格式條款提請投保者注意并作過說明,才能認定免責條款成立。否則,先行全額賠付對保險公司而言應當是一種義務。從本案情況看,被告保險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免責條款的成立,因此法院判決其先行全額賠付有據可依。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由被保險人的過錯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