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與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糾紛不屬勞動爭議范圍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8-05-19 瀏覽次數:1735
[案情]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州某包裝廠破產還債程序尚未終結,職工如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數額持有異議,應向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遂判決駁回被告
[評析]
破產程序涉及許多不同而且相互沖突的利益。破產清算程序作為一個集體清償程序,實際上是要解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基于合同或者是法定的原因,債權人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上擁有不同的地位與權利。雖然許多債權人在根據類似的法律權利或合同約定的權利而擁有的各種債權方面所處的地位相類似,但有些債權人享有優先求償權或持有優先權,有些債權人其債權則是普通債權,還有的債權是居后債權。出于這些原因,破產法一般為了分配清算中破產財產收益而給債權人排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這里所稱的“第一百零九條”是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則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因此,清算組負責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清算組如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