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不還債權人應否擔責
作者:李明軍 發(fā)布時間:2008-04-21 瀏覽次數(shù):2166
[案情]
泗洪縣某中學學生杜某某(16歲)于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杜某某借款時系在校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明知杜某某尚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借款給杜某某,自身有一定過錯。因此,法院判令杜母歸還張某3000元,張某自身承擔800元。
[評析]
本案債權人張某應否擔責,關鍵看杜某某所出具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它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對于該條款中所講的“相適應”如何理解?司法實踐中的判斷標準有三:一是看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連的程度;二是看本人的智力是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三是看行為標的的數(shù)額。從實際情況看,這類自然人一般可以單獨從事如下民事活動:進行滿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的、標的不大的民事行為。如購買學習用品、零食以及利用自動售貨機等;進行只獲純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民事行為。而本案中,杜某某向張某借款數(shù)額較大,又不是為了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對于設立這樣比較重大的(相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杜某某不能判斷和預測,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因此,杜某某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具借條借款的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屬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張某明知杜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借款給杜某某,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