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兩年前,陳某某匯款50萬元至被告顧某某個人銀行卡,兩年后,陳某某卻以被告獲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被告返還此50萬元,通州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不存在不當得利問題,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日前,該判決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

原告陳某某的丈夫與第三人邢某某系堂兄弟關系,第三人邢某某與被告顧某某系連襟關系。原告陳某某的丈夫為某紡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為原告陳某某夫妻。被告顧某某系某軋花廠法定代表人。

2005104,原告向被告持有的農業銀行卡上匯款50萬元。2005118,駕駛員孫某某按原告丈夫的指示找到第三人邢某某,并在邢某某的帶領下在軋花廠提走棉花210件,計26.3945噸,后孫某某將該棉花送到某紡織有限公司。

2007813,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與被告發生購銷關系,要求被告返還50萬元,后又變更為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審理中,法院應被告的申請,追加邢某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邢某某認為,其與被告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因貸款未到,故向原告借款,并委托原告匯款50萬元到被告卡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款理由不成立。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與丈夫出資設立公司,原告雖系從個人帳戶匯款,但原告丈夫指派駕駛員通過第三人在被告公司提取了棉花,其間的行為是有關聯性,故原告的匯款與被告出售棉花均代表了公司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間的買賣關系也并非直接發生,而是由第三人與被告發生。第三人與被告公司的該筆貨款已結清。原告匯進了50萬元的匯款,被告有理由相信該款系第三人原因匯入,并由第三人與自己所完成業務的洽談、交付,同樣,結算也應由第三人與自己完成。至于第三人與原告之間是借貸關系,還是委托關系或是第三人向被告公司購貨后轉賣關系,在本案中不予審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50萬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在交易活動中,買賣雙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貨款比較常見,但也容易產生一些糾紛。有的出賣方在收取銀行轉帳的貨款后,即將貨物發出,卻不留存買方收貨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如買方訴請返還貨款或不當得利,賣方往往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因此,作為賣方,如系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收取貨款,應當將出賣貨物的有關證據保存好,并及時和買方對帳,以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