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員拒絕出庭 傷殘鑒定不予采信
作者:錢軍 孫翠燕 發布時間:2008-03-14 瀏覽次數:1866
讀片結論前后不一
本案原告徐某系一名60歲的退休女職工。
事發當日,受害人徐某到海安縣某醫院門診治療,其主訴外傷后胸部疼痛半小時,經攝全胸片檢查,診斷為:左第3、5肋骨折并配藥服用。該院放射科主任劉某參與了攝片讀片工作。
同年
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
初次鑒定遭到質疑
海安縣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據原告徐某的申請,委托海安縣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評定。司法鑒定所在鑒定過程中,未再重新攝片檢查,邀請了上述放射科主任劉某(原讀片人)等專業人士參與會鑒。
收到鑒定意見書后,被告趙某認為原告徐某
根據趙某的要求,徐某于
根據法院的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于同年
傷殘等級重新評定
盡管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反復攝片檢查,當事人的意見仍未能統一到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上。被告趙某申請對原告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海安縣法院遂委托南通市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評定。
在第二次鑒定過程中,徐某接受了第六次攝片檢查,并作活體檢查。南通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時,參閱了徐某治療過程中的相關門診病歷、診斷報告單,并對徐某在海安縣某醫院、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南通市某醫院的攝片進行了讀片:徐某
鑒定人員拒絕出庭
被告趙某對南通某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仍不能接受,向法院申請對本案作出過鑒定意見的兩個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經法院書面通知,南通某醫院司法鑒定所未派人出庭接受質詢。海安某醫院司法鑒定所指派華某、張某出庭接受質詢。
華某、張某表示對原告徐某的傷殘鑒定是依據徐某
針對華某、劉某的解釋,審理中進一步發現,關于活體檢驗問題,在該所的法醫臨床學的檢查記錄上只有張某某的簽字,并無華某的簽字。同時發現,參與會鑒或鑒定的張某某、劉某并無鑒定資格。
案件審理一波三折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讀片結論、鑒定結論一直得不到當事人的一致認可,反復攝片、鑒定,本案不僅由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審理,而且法院先后對本案進行過五次庭審。
庭審中,原告徐某訴稱,我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過兩次司法鑒定均鑒定為十級傷殘,現要求被告趙某、曹某除賠償我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外,賠償我殘疾賠償金281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被告趙某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原告徐某身體損害部位不明確,多次攝片的讀片結論不一,且兩次鑒定不是程序有瑕疵,就是鑒定人員未出庭,故而認定徐某構成十級傷殘缺乏依據,請求法院予以審核。
被告曹某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原告徐某主張的損失有不實之處,請求法院予以審核。
兩次鑒定均被否決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傷,有獲得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賠償權利,兩被告在事故中分別承擔主、次責,原告無責任,二被告應按責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被告趙某與被告曹某之間責任分擔比例確認為7:3。鑒于二被告共同的行為相結合引發事故,故二被告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本案原告徐某是否構成傷殘等級問題。盡管海安某醫院、南通某醫院的鑒定結論均認定原告徐某構成十級傷殘,但鑒定中讀片結論一個是左第4-7肋陳舊性骨折,一個是左第3、4、5、6肋腋段骨折,前后矛盾。另從程序角度而言,二個鑒定結論均存在一定問題。
從海安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的答復中可以看出,該所在對原告徐某進行傷殘鑒定時,參與鑒定或會鑒的人員張某某和劉某并不具有鑒定資格,且劉某作為某院放射科的主任曾參與過原告徐某二次攝片的原讀片工作,其參與鑒定讀片難以避免先入為主,不符合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時,在
南通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在本案鑒定程序上雖然是合法的,但由于該所經法院書面通知后,未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未能對其所作的傷殘鑒定作出合理的解釋,故其認定原告徐某左第3、4、5、6肋腋段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亦難以采信。
審理中,由于被告趙某對攝片、讀片結論存在異議,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兩次到南通大學附屬醫院進行讀片,兩次讀片結論均為左側第3、4、5肋骨骨折。綜合幾家醫院的的讀片結果,原告徐某的肋骨只能認定為左第3、4、5后肋骨折;對照人損傷殘等級的標準,原告徐某不構成傷殘,其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判后釋明法理
評析:本案看似簡單,但實質上涉及程序問題對案件實體判決的影響問題:一是鑒定人員資格問題,二是鑒定人員回避問題,三是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問題。
關于資格問題。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人員。根據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或者超越執業類別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21條和第27條規定,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員進行;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從本案情況來看,首次鑒定中,參與鑒定人員張某某和劉某并不具備鑒定資格,活體檢查記錄只有張某某一人簽字,這些都不符合基本鑒定規則要求。
關于回避問題?!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試行)》第12條同時規定:“司法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現代回避制度一項原則要求就是行為人不能“一身兼兩職”,以避免先入為主,影響鑒定公正。如同參與偵查人員,不得參與審判一樣,原讀片人員如果再參與鑒定中的讀片,類似于“一身兼兩職”,一旦否定原讀片結論,很可能影響其職業信譽,故而其與鑒定結論存在一定利害關系,難以避免先入為主,理應主動回避。從本案情況看,首次鑒定中,放射科主任劉某曾經參與原讀片工作,讓其再次參與會鑒讀片工作,難免讓人產生合理懷疑,不符合回避的要求。
關于出庭問題。長期以來,司法鑒定人員不出庭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事實上,法律本身并沒有規定鑒定人員必須每案出庭,因為每案出庭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浪費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只要鑒定本身沒有明顯程序問題,案件各方當事人對鑒定未提出異議,法庭未通知鑒定人員出庭的,鑒定人員可以不出庭,法官同樣可以采信鑒定結論?!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這些規定表明,法庭發出出庭通知后,司法鑒定人員除具有無法出庭的特殊原因外,必須一律出庭,否則鑒定結論很難被法庭采信。從本案情況看,當事人提出要求鑒定人員出庭的申請后,法庭已向二次鑒定的鑒定人員發現出庭通知,但第二次鑒定的鑒定人員卻拒絕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其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值得合理懷疑。
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問題,影響到鑒定結論的采信,并最終會影響案件的實體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鑒定機構程序上的不合法性,自然給當事人否定鑒定結論提供了足以反駁的理由,輸送了“炮彈”,一審法院判決未采信兩份鑒定結論,依據充分。
[法律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