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財產作價抵償給一個債權人的無效
作者:倪其亞 發布時間:2008-01-22 瀏覽次數:1733
[案情]
2001年7月,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某百貨大樓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某百貨大樓從工行某支行借款150萬元。兩年后某百貨大樓經營不善,在某工行要求下,某百貨大樓所有的財產抵押給工商銀行,借款期限自2002年5月至2003年5月。某百貨大樓自該借款到期后,僅償還部分借款利息,2005年該百貨大樓欠款2000萬元,申請破產。在庭審中,某百貨大樓認可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他債權人認為,某百貨大樓將其所有財產抵押給工商銀行,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無效。
[審判]
某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將雙方抵押合同予以撤銷。
[評析]
因為根據合同法,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而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有以下特征:1、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2、惡意串通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惡意串通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惡意串通須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明知 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后果,不構成惡意。第二、惡意串通須雙方事先存在通謀,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本案中,某工商銀行與某百貨大樓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工商銀行對某百貨大樓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百貨大樓將其財產抵償給自己之后將有害于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時,而仍然接受,即構成惡意。作為百貨大樓,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雙方均具有惡意,就構成惡意串通。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上訴人與百貨大樓簽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