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者應盡看護責任
作者:趙鴻生 發布時間:2007-08-27 瀏覽次數:1658
[引言]
校園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一方面學校注重成績,狠抓教學有時疏于其他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學生好動貪玩,極易發生意外事故。在全社會大力推行素質教育的今天,學校與學生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矛盾日顯突出。
[案情]
小軍系1999年出生的男孩,是某學校學前班學生。今年2月中午12時許,小軍的父親將小軍送到了學校。小軍來到教室后就與同班同學一起玩耍,在玩耍期間,小軍右眼被戳傷,學校老師發現小軍眼睛受傷后,隨即將小軍送廣化醫院進行治療,并墊付了3500元費用。小軍共支出醫療費 8974.4元,支出輔助用具眼鏡費用394元。小軍住院期間及在家休息期間由其母親護理。小軍父母與學校為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因此訴至法院。審理中,小軍申請對其傷殘進行鑒定。今年9月22日,經科學技術鑒定處鑒定,小軍右眼損傷構成10級傷殘。該學校發布的今年秋學期招生簡章上注明的聯系人為
[裁判]
審理認為,小軍是該學校學前班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對其有管理和看護的責任,應確保玩耍時所使用的玩具是安全的。小軍眼睛被戳傷,是學校未能盡到上述責任所致。因而,該學校對小軍所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承擔主要責任為宜。該學校發布的秋學期招生簡章上注明的聯系人為
[評析]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雖然目前的民事法律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但如果學校未履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的職責,造成學生傷害,法院將分清學校是否有過錯、責任多少后裁決。《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明確學校有監護責任,并不等于學校不承擔責任,校園學生傷害案件,只要學校存在過錯,都得依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
[提示]
筆者認為,如何杜絕學校事故并防患于未然,是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性問題。在有條件的學校,要派駐保安加強學校門衛、校園巡邏看護,督促學校經常對師生進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對不重視治安管理工作,導致學校治安混亂,發生重大惡性案件和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要指導學校建立值班門衛、出入登記、校園巡邏、危險物品管理等安全保衛制度。要督促學校加大人員、經費、裝備等的投入,加強監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