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

票據權利的性質是債權,作為有價證券的票據是一種金錢證券,且是金錢債權證券,因而體現在票據上的權利當然也只能是債權,而且是金錢債權,所以票據權利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事債權。票據訴訟適用的程序一般都是在民事訴訟法中作特別規定,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有關票據訴訟的程序,但對票據權利訴訟,規定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對于票據權利恢復訴訟,專門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案情]

200575,常州順裕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順裕)開出銀行承兌匯票1張,付款行被告信用聯社,收款人浙江匯德紡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匯德),金額為156800元,到期日200615。該匯票多次背書,被背書人依次為新昌縣鶴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昌鶴暉)、被告臺州今朝、TCL家用電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惠州)、被告TCL景德鎮、原告九江恒通。該匯票被背書給新昌鶴暉后,新昌鶴暉將匯票交付新昌鶴群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昌鶴群),新昌鶴群又將該匯票交付被告臨海隆翔用以支付貨款,2005825,臨海隆翔因支付生鐵款將該匯票交付被告浙江環洲,但上述新昌鶴群、臨海隆翔、浙江環洲均未在該匯票上有記載。2005922,浙江環洲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時稱,上述匯票系臨海隆翔支付生鐵款而交付我公司的,我公司不慎遺失。本院于2005930在江蘇法制報上公告,于20051130作出除權判決,并通知信用聯社,浙江環洲有權向你銀行請求支付。200615,信用聯社向浙江環洲支付了該匯票上的156800元。20051226,九江恒通委托銀行收款,后九江恒通向信用聯社提供了臺州今朝、TCL惠州、TCL景德鎮的證明,信用聯社以該匯票已被除權并于200615解付為由于2006215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2006616,原告九江恒通向本院起訴,提出訴訟請求。審理中,各方意見不一,調解未果。

另查明,臺州今朝并非通過與本案其他被告貿易往來而取得本案承兌匯票。

2006616九江恒通自動控制器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TCL景德鎮與原告因貨物買賣給付原告156800元的承兌匯票,該匯票被浙江環洲申請公示催告,天寧法院未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而是在江蘇法制報公告,信用聯社向浙江環洲支付了156800元。臨海隆翔將票據給付浙江環洲,不屬于空白背書。浙江環洲業務員林亨法從臨海隆翔拿到票據后自行轉讓,并不是遺失,而是職務侵占,故浙江環洲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浙江環洲申請除權判決,直接侵害了我公司作為票據權利人的利益,天寧法院的除權判決是無效的。浙江環洲并不是票據的最后持有人,無權申請公示催告,天寧法院的公告催告未在全國性的報紙上公告,造成了我公司權利未得到及時實現。現要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兌匯票款項15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16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浙江環洲辯稱,2005825,我公司收到臨海隆翔用以支付生鐵款的承兌匯票,因遺失,我方到臨海隆翔復印了該匯票復印件,復印件不清楚,問及臨海隆翔有無背書時,臨海隆翔以書面證明說明自己也進行了背書,我方并無虛假陳述的故意,背書連續并不是證明票據權利的唯一合法依據,我方曾持有票據,是合法的票據持有人,如原告認為不是,可舉證予以證明。遺失應當是喪失占有,也包括我公司由于業務員非法侵占的情況。我公司是經過法院的合法審查后,經其確認為具有資格的公示催告申請的申請人,票據的支付是有業務關系的,系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票據的轉讓方式。臺州今朝偽造了票據關系,其與新昌鶴暉并無商品交易,不應享有票據權利。公示催告期間受讓票據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臨海公司將票據給我公司的行為是有效的,我公司對原告無返還票據款項的義務。

被告TCL景德鎮未作答辯。

被告信用聯社辯稱,我單位依2005天催初字第225號掛失止付通知書、民事判決書、付款通知書,支付了相關票款,完全合法,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原告要求我單位支付相關票款是無法律依據的,要求駁回原告對我單位的訴訟請求。

被告臺州今朝辯稱,浙江環洲公示催告不合法,除權判決應予撤銷,浙江環洲的票據權利不能向我方主張追索。本案為不當得利糾紛,我公司交付給TCL公司的承兌匯票是臺州市路橋公司的周小波從浙江環洲公司職員林亨法處購得,票據上雖有虛假記載,但原告以背書不連續為由進行追索是不合理的,我公司與其他被告間無利害關系。要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臨海隆翔辯稱,我公司曾是該匯票的合法持有人,新昌鶴暉于2005815將該匯票交付新昌鶴群,新昌鶴群當日將該票當貨款交付我方。新昌鶴暉和新昌鶴群均證實他們與臺州今朝無任何貿易往來,我公司將該匯票作為貨款交付浙江環洲的業務員林亨法,林亨法非法轉讓匯票后,浙江環洲完全可以通過刑事程序來獲知當時持有人是誰,在此階段進行終結處理,這樣就不會造成如此繁瑣的票據流轉。浙江環洲到我公司復印該票據并要求出具證明,只是講會計做帳需要,未提及公示催告,所以浙江環洲以欺騙方式取得該財產,已構成票據詐騙罪,此案先移送到公安進行刑事處理。天寧法院在審理時,未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也未對票據背書欄里背書等情況進行審查,事先也未征詢過票據權利相關人即我公司的意見。我公司不存在過錯,要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票據的取得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按照本案承兌匯票記載,原告九江恒通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被告浙江環洲在承兌匯票上并無記載,不是該匯票的最后持票人,其無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取得匯票金額。九江恒通要求浙江環洲退還已兌現的156000元并承擔自2006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浙江環洲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另案訴訟。TCL景德鎮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浙江環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九江恒通156800元,并承擔自200616至付清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駁回九江恒通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票據是指以約定一定日期及地點,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主要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訴訟,從性質上分析,仍屬于民事訴訟,但票據訴訟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著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的特點,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因為票據訴訟涉及的是票據權利,票據權利是反映依據票據而行使的,以票據金額的支付為直接目的的權利。

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較普遍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后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背書不連續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后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訴訟制度。

本案的訴爭票據經過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但是,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該票據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本案申請人浙江環洲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銀行承兌匯票的最后持有人。雖然其通過公示催告取得了票據權利,但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期內向受理申請的法院申報權利,并且依規定期間內有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本案的持票人九江恒通自動控制器有限公司在依法舉證證明了自己為合法權利人時,應享有票據權利。

另外,本案在適用程序上與一般民事案件相同,但必須組成合議庭,管轄上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票據權利訴訟,是票據權利人因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而與票據債務人發生糾紛,為行使票據金額的請求權及相關的法定利息的賠償請求權而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9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