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權某。

被告某政府。

被告某對外貿易公司。

被告某會計所。

1999 1111日某對外貿易公司(甲方)與某房產公司(乙方)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協議對轉讓土地的地點、面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土地轉讓金為110萬元。2000525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協議寫明:乙方所欠甲方土地款110萬元(其中包括38萬元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由乙方代甲方出資,從甲方土地款中扣除。合同訂立后,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轉讓款38萬元。因該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甲方沒有返還乙方土地轉讓款。2004113某房產公司因欠原告款遂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某房產公司將原九里區對外貿易公司欠其的38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2004119原告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被告某政府。原告多次主張債權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第一、二被告返還土地轉讓款38萬元,賠償損失1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第三被告在50萬元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對外貿易公司與某房產公司在199911月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后,某房產公司于 20005月、6月、9月分三次交付該公司38萬元土地出讓金。2004113某房產公司將某對外貿易公司欠其的38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某房產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債權轉讓成立,現原告享有38萬元的債權請求權。

關于土地性質問題,因對外貿易公司所要轉讓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外貿易公司在原告起訴前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因此對外貿易公司與某房產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對外貿易公司負有義務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某房產公司。

被告某政府作為負有出資義務的企業開辦單位對某對外貿易公司沒有投入、投足注冊資金,企業的實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有關該企業的訴訟,直接有其開辦單位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并承擔責任。通過現有證據可以說明對外貿易公司成立時其沒有投入注冊資金,因此某政府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某會計所為對外貿易公司出具的注冊資金審驗報告日期是1994613,依據是當時某礦區人民政府的注冊資本投資證明,該證明僅注明流動資金10萬元,此注明無法證明資金的來源及流向;固定資產40萬元,為現代面包車1輛,有關該車的價值、車牌號碼不明,無法確認該車主系區政府所有,無法認定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均交付給對外貿易公司。同時根據公司章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資金來源自籌、有計劃的籌集和使用資金”,也可以說明開辦單位未投入資金。故會計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的行為是虛假驗資行為。會計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亦損害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其應在驗資證明金額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享有的是38萬元的債權,其只能在38 萬元的限額內主張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萬元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某政府給付權某土地轉讓款人民幣38萬元。某政府不能清償的部分由某會計所在驗資不實的50萬元的范圍內向權某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8670元,其他訴訟費600元,合計人民幣9270(原告已預交),原告承擔150元,被告某政府承擔9120元。被告某政府不能承擔的部分由被告某會計所在驗資不實的50萬元范圍內承擔。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此案的爭議焦點為:土地的性質確認后各被告是否承擔責任及如何承擔。

一、此案合同有效與否,其實就是土地性質問題及原告是否享有債權的問題。對外貿易公司所要轉讓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法釋{2005}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條規定,“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睂ν赓Q易公司在原告起訴前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因此對外貿易公司與某房產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對外貿易公司負有義務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某房產公司。既然合同無效,某房產公司又將38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某房產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債權轉讓成立,現原告享有38萬元的債權請求權,其只能在38萬元的限額內主張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萬元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各被告是否承擔責任及如何承擔。法庭查明:20011129某對外貿易公司因未辦理年度年檢,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案件審理中,原告撤回了對某對外貿易公司的起訴。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6條之規定,負有出資義務的企業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沒有投入、投足注冊資金,企業的實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有關該企業的訴訟,直接有其開辦單位、主管部門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并承擔責任。某政府作為負有出資義務的企業開辦單位對某對外貿易公司沒有投入、投足注冊資金,企業的實有資金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對外貿易公司成立時其沒有投入注冊資金,因此某政府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法釋(1998)13號分別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47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的性質定為侵權責任。我國實行實有資本制度,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經過驗資單位驗資,才能作為工商登記的依據,其目的是在于確保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保證成立的企業具備正常運營的財產基礎。被告會計所為對外貿易公司出具的注冊資金審驗報告日期是1994613,當時區人民政府的注冊資本投資證明上僅注明流動資金10萬元,固定資產40萬元,為現代面包車1輛,無法認定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均交付給對外貿易公司。同時根據公司章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資金來源自籌、有計劃的籌集和使用資金”,也可以說明開辦單位未投入資金。故會計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的行為是虛假驗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計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