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
作者:袁紹云 發布時間:2007-04-02 瀏覽次數:2184
[案例]
李某1999年向劉某借款5萬元并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未能還款,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還款,法院判由李某向劉某還款付息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未能自覺履行,劉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李某長期外出未能實現。2003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劉某以李某之妻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李妻對李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向劉某借款的事實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予以確認,該判決亦支持了劉某要求李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本案所涉債務應屬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只要由執行庭追加李妻作為被執行人繼續執行即可,劉某為同一筆債權再行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應受理此案,既已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裁定駁回劉某的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應對本案進行審理,如劉某的主張屬實,則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李某的債務并非當然系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所欠債務是否在與其妻婚姻存續期間形成?如果是,李某有沒有與劉某約定該債務為李某的個人債務?李某夫妻之間有沒有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有,劉某是否知道該約定?這些問題都必須經過法院審理,由法院通過當事人提出訴辯主張、行使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才能查明,從而作出認定。
既然以上事實需經法院的審理才能確定,執行庭就不能直接將李妻追加為被執行人,否則將剝奪李妻行使抗辯的權利。
二、劉某的起訴不屬于“一事”。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原則,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重新起訴。二是案件作出生效的判決后,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從當事人角度是“不得再起訴”,從法院的角度就是“不得再受理”。一事不再理主要是立足于訴訟經濟原則而為世界各國法律所接受,其主要目的是保證糾紛的一次性解決,禁止當事人重復起訴。所謂“一事”,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是指同一當事人、同一事實和理由、同一訴訟請求。本案劉某為5萬元的債權雖已由法院作出了生效判決,但前次被告為李某,這次為李妻,劉某是基于李某未能償還債務又發生了李某死亡這一新的事實,繼而以李妻是共同債務人作為理由,要求李妻還款,劉某不是對同一筆債務要求他人還兩次,而是要求李妻對李某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劉某的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支持劉某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