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金榮是江蘇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行政轄區內的農村居民。200510月,該開發區管委會因建設需要拆除了王金榮用于存放農業生產資料的附房,為此,王金榮從管委會處已得到經濟補償2500元。2006724810,王金榮以住房困難為由直接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復建43.94平方米的附房,但管委會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王金榮訴至法院稱,他因生產、生活的需要,多次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建附房,但管委會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故請求法院判令管委會履行法定職責。開發區管委會辯稱:王金榮作為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在未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要求作出審批,不符合《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請求法院駁回王金榮的訴訟請求。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區管委會履行法定職責,限七日內對王金榮的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農村村民申請新建或翻建房屋但未經所在村討論同意,開發區管委會應否直接審批。

王金榮認為,其要求建附房可不經村同意,開發區管委會應直接審批。開發區管委會方認為,開發區管委會因建設需要拆除王金榮的附房已經作經濟了補償,現要求建房應按照規定逐級審批,但王金榮未經村審批同意,對王金榮的申請開發區管委會無權直接作出審批。
  
該開發區位處江蘇省行政區域,故應適用《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開發區管委會是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開發區內的土地進行管理是其法定職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批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中,雖然王金榮的申請未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但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王金榮的申請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然開發區管委會在接到王金榮的申請后未作任何答復,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民個人建房應遵守如下審批程序:1、建房之前,應向村委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填寫村鎮個人建房申請表。村委會根據規定的建房條件,集體討論研究,同意建房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報鄉鎮政府。2、鄉鎮政府建設辦公室,應根據規定的建房條件進行審查、依據村鎮規劃確定其建房位置和范圍,核實情況,簽署意見,上報縣建委。3、縣建委派專人實地踏勘并集體研究,重大或重要地段建設要上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建設的,確定設計要求,需要辦理用地手續的個人,由建委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4、縣建委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按要求進行設計的,予以審批,(重大或重要地段,建設報政府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農民持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手續到鄉、鎮政府建設辦公室申請開工,建設辦公室根據建筑設計和建筑施工的規定,確認無誤,現場放線正式開工,重要或重大建設由建委匯同城建辦共同放線。6、農民在建房過程中,要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本案中,盡管王金榮未按法定程序進行逐級審批,但開發區管委會亦應對王金榮的申請及時作出答復,無論是受理還是不予受理。據此,法院限該開發區管委會七日內對王金榮的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