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的分析看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作者: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6-12-21 瀏覽次數:5480
一、對同一行為的定罪分歧
案例基本情況:丁軍與小姜是好朋友,2005年春節前,丁軍要到美國去看望姑姑,臨走之前,委托好朋友小姜保管自己的一只皮箱,里面存放著一件祖傳的和兩件明代的,但未向小姜講明。小姜欣然同意,但在保管皮箱的時候,小姜請人配制了鑰匙,將其中的名畫和瓷器竊走,然后仍將箱子鎖好。丁軍回來,打開箱子后發現箱內貴重物品不見了,便向小姜索要,小姜拒不承認,無奈丁軍報了警。小姜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但是法院在研究的時候,對小姜如何定罪發生了分歧,到底應定盜竊罪還是定侵占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小姜應定盜竊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小姜應定侵占罪。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二、從犯罪構成看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下面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各自特點與內容。
(一)、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客體要件。侵占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2、客觀要件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3、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體要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該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2、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其主觀上認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人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從而取走財物。3、主體要件也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如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完后即歸還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構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將公私財物竊離原來的場所或使之脫離物主的控制,而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為了自己,為了第三人,還是為了小集體,均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其所要竊取的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其竊取行為必然會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達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可見其故意內容包括三層含義:(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竊取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即不屬于自己的公私財物;(2)行為人明知其竊取行為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而故意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3)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對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方式秘密竊取作出明確的選擇。
三、對本案中被告人的定罪分析
本案丁軍因去美國探親,委托小姜代為保管其皮箱,本案小姜以秘密竊取的手段,私下配制了鑰匙,竊取了其保管的丁軍的皮箱中貴重物品。
分析意見仍然從四個方面展開:
1、主體方面沒有爭議。從以上侵占罪和盜竊罪各自的特征看出,從主體方面講盜竊罪和侵占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如果本案小姜未滿16周歲,則小姜就談不上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因為小姜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本案小姜已滿16周歲,則筆者認為本案小姜構成侵占罪。
2、客體方面也沒有爭議。盜竊罪和侵占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點在本案中沒有爭議。
3、主觀方面本案存在竟合。從主觀方面講本案小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筆者認為是盜竊罪和侵占罪主觀方面的競合。談到競合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從以上兩個法律條文來看,盜竊罪的量刑要比侵占罪重。如果僅憑主觀競合來定罪,筆者則認為本案小姜應定盜竊罪。
4、客觀方面講,本案行為人小姜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雖然丁軍未向小姜講明箱中存放貴重物品,但竊取的貴重物品是在小姜的控制之下。筆者認為符合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即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綜合各方面法律因素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小姜構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