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吵引發死亡賠償
作者:商建波 發布時間:2006-11-28 瀏覽次數:4945
[案情]
爭吵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但爭吵引發死亡賠償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卻值得探討。
老劉生前有高血壓病史。其隔壁有一戶新搬來的人家,主家請了裝修工裝修。幾天后,老劉發現自己的本來放在樓梯口的一張梯子被搬到了這正在裝修的隔壁人家,即向裝修工索要,裝修工稱梯子是主家給的,自己有義務保管,不能給老劉,要等主家來了再說。老劉將梯子強行拿走,回家后想不通、氣不過,又去與裝修工理論,并拉著裝修工準備到居委會去評理,可剛走幾步就倒在地上,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驟停、高血壓病。老劉的妻兒以主家和裝修工為被告訴至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分歧]
該案有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提出的因果關系問題,即老劉之死與爭吵之間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對這個爭議焦點的分析,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爭吵是引起老劉死亡的條件之一,沒有爭吵就沒有當天老劉的猝死。故老劉之死與爭吵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老劉的死亡與爭吵沒有必然的聯系,即爭吵并不必然導致死亡,老劉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爭吵僅是誘因。老劉之死與爭吵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三種觀點認為,爭吵是誘因,是引起老劉死亡的條件之一,只有當爭吵成為引起老劉死亡的適當條件時,才能認為老劉之死與爭吵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該案中爭吵并不是引起老劉死亡的適當條件,而是一般條件,故不能認為老劉之死與爭吵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點評]
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比較合理。老劉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爭吵尚未達到引起老劉的死亡的適當條件,故爭吵與老劉的死亡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考慮到被告行為有不當等方面原因,根據公平原則,該案中由二被告適當補償了原告的部分損失。
法律不能使人對不是他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是現代法治的原則。因而因果關系成為侵權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因果關系的認定不完全是一個邏輯推演的過程,而只是一個可能性的判斷過程。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事物普遍聯系和相互制約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觀的,獨立于人們的意識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人們對因果關系的認識,是要受制于人類的知識水平的。事物之間聯系的復雜性、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使得人們不可能完全認識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人們對特定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也只能是在現有的認知條件和信息狀況下,對因果關系作出一個大致的判斷。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三種學說。一是條件因果關系說,認為凡是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都是損害結果的原因。因而具備因果關系要件。二是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只在行為人的行為必然造成損害結果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就是必然因果關系說。三是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缺乏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生,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適當條件,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責任。目前,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大部分國家的侵權法理論界占據了主導地位。主張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必須符合二項條件。其一,該行為是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即適當條件。其二,該行為實質上增加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構成相當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吵架僅是誘因,即一般所說的間接因果關系。間接因果關系是指行為發生后果,以該結果為原因再產生損害。但是如果間接因果關系達到相當程度,成為相當因果關系,即作為誘因的行為對于結果已可以認為是適當條件,則行為人應承擔重責。當然,具體責任大小還應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分析確定。但如果這種誘因尚未達到適當條件,而是一般條件,則認為尚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無須承擔過錯責任。
相當因果關系不要求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對于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是一種比較合理和實用的方法,所以,相當因果關系說在許多國家始終占主導地位,這些國家在實踐中圍繞相當因果關系說所積累的豐富的經驗,足以為相當因果關系說的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提供較為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