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月,時任丹陽市埤城鎮(zhèn)某村村書記的徐某與金某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塊山地搞種植,后來金某結束承包轉由徐某一人承包,徐某在承包地里種了廣玉蘭樹,在該塊地的南邊和西邊有座石榴子山,山坡上有“刺槐樹、千里眼、槳樹、構樹”等雜樹,是野生的,徐某想清理這些雜樹以便騰出地來種些有經(jīng)濟價值的樹木為自家增加些收入,即找到專門幫人伐樹的于某,約定用砍下的樹木折抵工資,過了幾天于某找到三名伐木工人,三伐木工人干了三天,將伐下的2000余斤大大小小的樹木賣給某公司,共得320元,三工人作了分配,于某沒得任何好處,徐某期間拿了一部分砍下來的樹木回家當柴火燒。后因村民舉報而案發(fā),檢察院以徐某和于某涉嫌犯盜伐林木罪向法院起訴。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較大,控方認為被砍的雜樹屬于《森林法》規(guī)定的林木范圍,同樣受法律保護,不管野生的還是祖?zhèn)鞯模紝儆诩w所有而非被告人徐某個人所有。被告人徐某將集體所有的樹木進行處理,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伐行為,符合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兩院《解答》中“毀林后又侵占林木情節(jié)嚴重的,按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辯方則認為,被砍伐的雜樹所有權歸被告人徐某所有,作為承包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以清理雜樹為目的的砍伐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徐某讓人砍伐雜樹的行為不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某本人沒有獲利的目的和動機,只是清理自己承包地里的雜樹,是合理處分也有權處分,被告人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被告人砍伐的是集體的樹木這一事實沒有爭議,但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有三種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構成盜伐林木罪,有人認為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還有人認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評析]
   
筆者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試作以下分析:

一、被砍伐的樹木的所有權歸屬

我國《森林法》規(guī)定,森林資源受法律保護,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地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其中,林木指樹木和竹子的統(tǒng)稱。被告人徐某讓人砍伐的樹木雖然是天然的野生的,不是人為栽種的,但仍起著綠化和調(diào)節(jié)氣候、改善環(huán)境的作用,仍然屬于森林資源的范疇,同樣受法律保護。被砍伐的樹木所有權屬于集體,因為土地是集體的,在集體土地上生長出來的樹木屬于地上附屬物,理應歸集體所有,被告人徐某沒有承包這塊地也沒有栽種這些樹,不是樹木的所有人。

二、被告人徐某讓人砍樹的行為不屬于濫伐而屬于盜伐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qū)別在于侵犯的林木的所有權的屬性不同,前者盜伐者對林木既無所有權也無采伐權,后者濫伐者對林木具有所有權或者采伐權;集體或個人承包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應視為盜伐林木罪,如果承包人擅自砍伐所有權歸承包人本人的林木,應視為濫伐林木罪。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由于本案中被砍伐的樹木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被告人徐某讓人砍伐樹木的行為屬于盜伐而非濫伐。

三、被告人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主觀故意

這是本案爭議的根本所在,因為盜伐林木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為目的,本案被告人徐某將不屬于自己的樹木處理給工人折抵自己應付的工資,而且自己也拿回家一部分作燒火之用,從這些客觀表象能否認定被告人徐某主觀上具備了占有這些樹木的故意?持肯定意見者認為被告人徐某讓人砍伐集體的樹木并將這些砍下來的樹木擅自進行了處理,屬于既毀林又侵占林木,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的精神,按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否定者則認為,被告人徐某主觀上并非為了非法占有他人林木,而僅僅是想為了自己增加收益而毀壞、砍伐了集體的林木,只有毀林的故意沒有侵占林木的故意,如就此影響林木的正常生產(chǎn)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量刑。

筆者認為,按張明楷先生的觀點,非法占有即不法所有,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剝奪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并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它并不要求完全遵從財物原來的用法,只是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既包括行為人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不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最高檢關于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既毀林又侵占林木的行為如何認定,對毀林后又侵占林木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盜伐林木種植木耳、香菇或燒炭等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因被告人徐某將砍下來的樹木折抵伐木工人的工資,其應當付出的經(jīng)濟利益沒有付出,實際也為自己獲得了利益,同時被告人徐某自己也拿回其中一部分作柴火之用,其行為符合“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財物原來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特征,認定其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無不當。

綜合以上分析意見,筆者認為被告人徐某、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集體所有的林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