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尚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中死者為無名氏的情況下,許多部門都出面主張代收并保管無名氏的死亡賠償款項,如民政、路政、交管等部門。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中無名死者的賠償案件,探討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如何處理交通事故中無名死者的賠償問題。

[案情]

2006331,原告X旅游公司為其所有的金龍牌客車在被告Y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責險及不計免賠險(交強險未推出)。其中,車損險賠償限額為29萬元,三責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期限自200641零時起至2007331二十四時止。保單特別約定,車損險或三責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

2007311,原告方駕駛員楊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山東省臨沂市重溝鎮撞倒一過路無名氏,致被保險車輛受損,無名氏受傷。后無名氏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13死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與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

原、被告雙方對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搶救費、喪葬費、尸檢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不持異議,但對原告基于交管部門以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的形式代收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61152元(以山東省200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收取)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的理賠要求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僅預先賠償了1萬元。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79526.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車損險、三責險及不計免賠險,其允許的駕駛員在保險期限內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名氏死亡及被保險車輛受損,應當按保險合同之約定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對于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搶救費用、喪葬費、尸檢費,因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支持。被告預先賠償的1萬元、絕對免賠額500元應予以扣除。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在無名氏的繼承人尚未出現、受償主體缺位、交管部門代收并保管無名死者的民事賠償款項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首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尚未設立,交管部門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規定代收并保管無名死者的賠償款的做法應當給予肯定。這既便于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后及時得到賠償,有利于保護無名氏繼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無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現象發生。若該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時,將來交付社會救助基金,將此款項用于社會救助事務,則更具有社會意義。其次,原告向交管部門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為一種或然發生的民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借此分散和轉移其損害賠償責任風險,保險人是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雖然無名氏的繼承人尚未出現,受償主體暫時缺位,但損害賠償責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交管部門依據《規范》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代收并保管無名死者的賠償款的行為有據可依。因此,原告向交管部門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其在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責任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從實現損失填補的保險保障功能角度而言,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其中,死亡賠償金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本案中,交管部門按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代收的無名氏死亡賠償金61152元,未超出法定標準,被告無需承擔額外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賠償無名氏死亡賠償金6115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但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商業三責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原告要求賠償無名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75526.2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目前,社會救助基金尚未設立,法律規定的代收代管無名氏賠償款主體處于缺位狀態,以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死者為無名氏的情況下,民政、路政、交管等部門都來出面主張代收并保管無名氏的死亡賠償款項。在現實社會中,個人行為、社會關系具有多樣性,立法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全部,任何國家的立法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滯后性,立法的速度永遠是落后于社會發展的,但法官不能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而拒絕裁判。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規范》作為部委規范性文件對上述問題作了規定,法院可以作為裁判的參照。因此,原告向交管部門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其在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責任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從實現損失填補的保險保障功能角度而言,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因為不排除無名氏的繼承人可能長時間或者永遠不出現,被保險人的損失填補問題可能長期得不到解決。此外,交管部門代無名死者的繼承人收取并保存賠償款,便于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后及時得到賠償,精神上得到安慰,符合人文主義的關懷精神,也避免了交通肇事者“撞死無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現象。但同時也有必要明確,保險人是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具體保險理賠金額應當依照保險合同來確定。因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因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法院依法未予支持。

交管部門暫時代無名死者的繼承人收取并保存賠償款的做法應當予以肯定,但有兩個問題需要在此明確:一是交管部門只是暫時代收代管無名死者賠償款項,社會救助基金設立后,如賠償款項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時,須移交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二是以調解書形式代收無名死者的賠償款值得商榷。目前,廣東深圳與山西呂梁等地已經率先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其中,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門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的主管部門,并作為該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我們呼吁有關部門盡快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根本解決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