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作者:董正遠 陳慶華 發布時間:2006-06-15 瀏覽次數:4000
案例:
2004年元月,貴州姑娘張某與江蘇小伙郭某結婚。婚后不久,郭某外出至上海打工,張某則留在郭某家鄉務農并照顧郭某的父母。2005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間突發急病身亡,此時,張某已懷孕5個月。在清理郭某遺物的過程中,發現一張戶名為郭某的金額1.2萬元的定期存單一份,存款時間為2004年10月。郭某的父母認為從存款時間上看,該存款應為郭某的婚前財產,而不是郭某和張某的共同財產,郭某的父母遂將1.2萬元遺產分作三份,但分割時不應分作三份而應分作四份,即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一份。給了張某4000元。張某認為該款雖系郭某的個人財產,郭某的父母以胎兒尚未出生沒有繼承權為由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將郭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決從已分割的三分遺產中扣回應為胎兒保留的一份遺產,即從郭某的父親、母親及張某所繼承的遺產中各扣回1000元,合計3000元保留給胎兒,并由張某保管。
法律常識:
繼承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和合法權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關系的主體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繼承人,遺留遺產的死亡自然人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取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我國采用“活著出生”作為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標準,也就是說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兒是不享有權利能力的,不具備繼承人的主體資格,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后不至于生活無著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老育幼原則。胎兒是一個將來可能的權利主體,如果胎兒是活著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就不具備繼承的主體資格,失去為其保留遺產份額的法律意義。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為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臺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