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先生與蘇州新獅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派遣合同,韓先生被派往新航公司任職。在試用期期間新航公司以試用不合格為由將韓先生退回了人力資源公司。人力資源公司隨即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同意新航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韓先生對此不服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勞動仲裁委裁決新航公司支付韓先生工資72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元。面對勞動部門的裁決新航公司無法接受,就將韓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該公司與韓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8月2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份合同咋有兩個版本?
2006年3月28日,新航公司與新獅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服務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由新獅公司向新航公司提供勞務服務。內容為:新獅公司根據新航公司用工要求進行招工;新獅公司代為發放職工工資、代繳職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相關商業保險;新航公司每月在20日左右,將職工工資付與新獅公司。新獅公司代職工交納的相關保險費用均由新航公司方承擔。新航公司每月支付新獅公司勞務服務費每人每月45元。協議期限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2006年10月20日,新獅公司與韓先生就被告赴新航公司處工作事宜簽訂勞動合同書二份。在新航公司處的勞動合同顯示: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1月19日(試用期),韓先生崗位一欄為空白。韓先生手持的勞動合同顯示: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1月20日,崗位一欄內容為:主管,月薪4000元。2006年12月14日,新航公司向新獅公司開具派遣員工退工通知書,以試用不合格為由將被告退回新獅公司。同日,新獅公司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同意新航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但韓先生在該證明上未簽署其本人意見。
都是勞務派遣惹的禍?
對于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韓先生不服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新航公司支付工資及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24083元。2007年3月27日,仲裁委員會裁決:新航公司支付韓先生工資72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8200元,同時駁回韓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新航公司因不服上述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公司與新獅公司存在的是人員派遣關系,韓先生在2006年10月20日與新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新獅公司派遣至該公司工作的,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新航公司無需支付工資4200元及經濟補償金4000元。
而韓先生則認為他是與新航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新獅公司無關;勞動部門的仲裁裁決書僅裁決了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新航公司還應賠償他因此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法院:用人單位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經過多方調查取證后認為新航公司與新獅公司簽訂的勞務服務協議書、新獅公司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均合法、有效。韓先生是受新獅公司的委派向新航公司提供勞務,且新航公司提供的派遣員工退工通知書以及其與新獅公司就韓先生勞動關系處理的溝通協調的來往公函也顯示,新航公司是在按約履行勞務服務協議書。因此法院認為新航公司與韓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關于韓先生認為其是與新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法院認為,韓先生所持有的勞動合同第一頁“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一欄明確載明為新獅公司,因此韓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已經明知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相對方為新獅公司,因此韓先生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勞動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判決新航公司與韓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筆者注: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依據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單位工作。也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這一用工形式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可以使其減少許多義務,降低用人成本,避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可能引發的直接勞動糾紛,因而越來越多地被用人單位所采用。但是,目前我們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制尚未健全,很多勞務派遣在實際操作中走樣,甚至出現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相互推諉不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的情況,使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對此新的《勞動合同法》專門設立的勞務派遣合同章節以分清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被勞務派遣者就此可以找到娘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