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與被害人張某(女)系鄰居關系。由于王某懷疑張某與其丈夫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因此常常對張某指桑罵槐。2006年5月,村里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王某與張某話不投機,便爭吵起來,進而兩人糾扭在一起。在糾扭的過程中,王某邊撕扯張某的衣褲,邊大聲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今天我叫你亮亮丑。隨后便扒光張某的衣褲,圍觀者達數十人。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一般是指男子,婦女一般不能成為該罪的主體。當然,這里是就該罪的實行犯而言,對于教唆、幫助男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則可構成該罪的共犯,即教唆犯、幫助犯。因此,本案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并沒有將其主體限定為男子。男子當眾強行扒光婦女的衣褲,固然傷害了婦女的性羞恥心,有違善良的性道義觀念。而對于婦女當眾強行扒光另一婦女的衣褲,同樣傷害了婦女的性羞恥心,也是一種有違善良的性道義觀念的行為,二者侵害的法益是一樣的,也應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因此,本案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義觀念的行為。而婦女完全有可能對另一婦女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一方面,婦女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另一方面,婦女也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傷害其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義觀念的行為。在本案中,王某當眾強行扒光張某衣褲的行為,顯然是一種強制猥褻侮辱行為。

其次,婦女針對婦女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同樣損害了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了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權。這是由強制猥褻侮辱行為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只要能夠肯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屬于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不管該行為是由男子實施還是由婦女實施,都同樣傷害了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了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權。如本案中的王某當眾強行扒光張某的衣褲,圍觀者達數十人,這顯然傷害了張某的性的羞恥心,侵犯了張某的性的不可侵犯權,對此,應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

最后,我國刑法并沒有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限定為男子。因此,我們不能憑主觀想象,人為的縮小該罪的主體范圍,將婦女排除在外。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但婦女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仍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不能因為其發生的頻率較低,而否認其社會危害性,進而不追究行為人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