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執勤負傷 工傷認定受阻
作者:郭玉祥 曹震宇 發布時間:2006-06-05 瀏覽次數:3603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其它組織是否可以參加工傷保險?該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有單位支付費用。……”如何理解這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月31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鎮政府聘用人員在執勤中受傷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的判決,對此進行了詮釋。
2005年6月13日,海安縣某鎮人民政府(下稱某鎮政府)和陳某等4人簽訂用工協議,某鎮政府聘用陳某等4人從2005年6月16日起作為交通執勤人員,在該鎮一鋼板便橋處執勤,執勤時間為6時30分至19時30分,工資每天10元,何時結束待定。2005年10月18日17時許,陳某在執勤過程中被過往車輛壓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不能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2005年11月2日,陳某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截止2005年11月21日的有關醫療、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營養等費用30486.64元。2005年11月28日,陳某向海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以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屬《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為由,當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陳某不服,于2005年12月9日向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2006年1月18日,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維持社保局所作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2006年2月7日,陳某又向海安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社保局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對此,社保局辯稱: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保局在其行政管理區域內具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陳某受聘于某鎮政府從事交通執勤工作以及在執勤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均無異議,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對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有關規定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理解為有編制的正式人員。陳某顯然不是某鎮政府在編的工作人員。因此,社保局以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為由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與法不悖。
2006年3月27日,海安縣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對此,陳某仍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并未否定其它組織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其表達的并非該條例僅適用于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哪些組織內所發生的工傷并未限制。原審法院對《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的理解明顯縮小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內在涵義,對該條應作擴大理解。請求對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社保局則辯稱,《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僅明確了費用支付渠道,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發生事故傷害之后是否進行工傷認定、由何機構認定以及享受何種待遇均未作出規定,而是明確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財政部門作出規定,因此陳某據此條款提出工傷認定缺乏足夠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是有關工傷保險的專門法規,被訴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且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成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并不僅僅局限于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及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于工傷保險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同樣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任何法律規范都有其適用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即是其適用范圍。由該條第2款的規定可見,在現行法律規范之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和法定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沒有超出現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進行工傷認定的權力。陳某認為該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者同樣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社保局對此不予采納符合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從立法技術上講,任何行政法律規范都有其實施主體,《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即是對其實施主體的規定,該規定并不能成為陳某要求社保局受理其申請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在該條所指規定尚未出臺的情形下,對國家機關聘用的人員因工作所發生的事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及如何進行相應救濟并不明確。陳某作為某鎮政府聘用的交通執勤人員,在相關部門沿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形下,社保局沒有法律依據認定陳某具有申請工傷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作出工傷認定。陳某要求社保局及人民法院對該條規定進行擴大理解同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社保局以陳某的申請不屬《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為由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所作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