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孫某訴稱,199927,被告童某因建房需要,從原告手中借款2200元,當時原、被告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后經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童某均以各種理由,不歸還借款。現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200元。

被告童某辯稱,該筆借款發生時間是1999年,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查明,19992月,被告童某因建房需要,從原告原告孫某處借款2200元,當時原、被告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199927,被告童某向原告孫某出具欠條一張,注明欠到孫某貳千貳佰元正。借款后,被告一直沒有歸還,原告孫某于2005110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借款2200元。

[審理]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被告童某于199927向原告借款。雙方口頭約定第二年還款,故還款期限應為20001231前,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還款。原告也沒有證據證實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屬于自然債權債務,故應認定原告要求被告還款已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在庭審中雖否認雙方有口頭約定還款期限,但原告在起訴狀認可了雙方有還款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三類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犯開始

1、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2、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1)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2)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害確診之日起算。(3)對于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實起計算。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犯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為一般訴訟時效期間2年。

本案的訴訟時效開始時間應為200111

因為原告孫某在訴狀中稱,雙方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第二年。本案債權時間發生在19992月份,被告童某應于20001231之前還款。被告沒有按時還款,原告應當知道合法債權受到侵犯。從還款期限屆滿次日,即200111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到20021231訴訟時效屆滿。在此期間,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證據。原告孫某的訴訟權利到200311以后就不受法律保護,原告孫某于2005110向法院提起訴訟,明顯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公力救濟的權利,即失去勝訴權。實體權利并沒有消失。被告童某如愿意自愿履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原告孫某作為債權人有權領取。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常發生在親戚、朋友、同事之間,債權人不及時主張權利時有發生。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律不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到法院訴訟會失去勝訴權。債權人應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