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能否構成工傷?
作者:高陳 發布時間:2006-09-27 瀏覽次數:4461
2005年2月,某個體運輸者王某向某市出租汽車公司出資10萬元,由出租公司以公司名義購買“富康”小汽車一輛,隨后,雙方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王某自2005年2月至2013年2月止承包經營出租公司的富康汽車,王某按期向公司交納稅費和管理費、保險費,并自負盈虧。營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均由承包人賠償,公司不負任何責任。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接受監督管理,公司定期對車輛承包人進行安全教育。駕駛員在經營過程中統一著裝,車輛統一涂色,計價器發票由公司統一出具,如駕駛員被顧客投訴,公司核實后有權按公司章程進行處理,經營范圍限定在某市城區范圍內。2005年10月8日晚,王某駕車在某市海港路營運時,嚴重違章,撞上了護欄,其本人受重傷,車內乘客一死二傷。經公安交警部門鑒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出租公司向受害人賠償26萬元后對王某進行追償,王某則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對于王某是否構成工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富康出租車實際由王某出資購買,王某對外以公司名義經營,對內自負盈虧,兩者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掛靠經營的基本法律特征,依法受民法的調整。故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王某不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與出租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筆者認為,勞動關系是人身關系屬性和財產關系屬性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其內容為勞動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特征上既有權利平等性,又有實現權利的隸屬性。界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應從人格從屬性和財產從屬性著手。認定人格從屬性的內容有:1、勞工服從用人單位組織中的工作規則2、服從單位指示,單位有指示之權,勞工有服從義務3、接受單位監督檢查義務,即勞動者有義務接受考察、檢查,以確定是否遵守工作規則或者雇主個人的指示4、接受制裁義務,單位對勞工的錯誤行為有權進行一定制裁。認定財產從屬性的內容有:1、生產組織系雇主所有,雇主基于經營權的行使對生產所比被的組織、結構、設備享有充分支配管理權;2、生產工具屬雇主所有;3、原料屬雇主供應;4、對外責任風險由雇主承擔。隨著各種新型勞動用工形式的涌現,勞動用工的某些特征可能與傳統的標準不同,但根本標準還是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和財產的從屬性。
本案中,王某原來系個體運輸者,但其與出租公司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后,身份發生了變化。從人格屬性看,王某必須遵守出租公司的內部工作規則,著裝工作,車輛統一涂色、統一開具發票等,其工作中的經營范圍被出租公司限定在某市城區范圍內,如遇到顧客投訴等情況,其必須接受公司調查、教育和制裁,公司也主動定期地對王某進行監督、管理。從財產屬性看,出租車輛的營運證登記在出租公司名下,公司享有合法的車輛營運權,富康出租車雖然由王某出資,但由公司購買,且登記在公司名下,依據“公示登記”原則,車輛的所有權仍依法屬于出租公司所有,因此,王某與公司之間在人身和財產上具有從屬性。盡管王某在營運中的工資報酬采取自負盈虧的支付方式,但這是由出租車行業的特殊性所決定,因為只有如此,才能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本案并不能僅僅因為雙方約定了自負盈虧的報酬支付方式而否認雙方人身、財產關系的依附性。
綜上,王某與出租公司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王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當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