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1211,被告張某向原告泗洪縣某銀行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息8.241‰,2007811歸還,如被告張某不能按期、按額還款,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部份加收30%罰息,保證人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經催要,二被告均拒絕償還。而原告單位內部規定,如果發放貸款的責任人不能在將貸款收回,將受到紀律和經濟處罰。20081月,該筆貸款的責任人紀某將此借款本息歸還,原告也將這筆貸款作了銷帳處理。200812月,原告泗洪縣某銀行起訴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審判]

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筆貸款的責任人紀某為了免于本單位內部的紀律和經濟處罰,而將該筆貸款歸還,等同于兩被告的還款行為,兩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以及保證關系因紀某的還款行為和原告的銷帳行為而歸于消亡,原告無權再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在清償法律關系中,包括清償人、清償受領人、清償標的等三個組成部分。其中的清償標的指按約定數額、時間、方式等清償債務;清償受領人包括債權人、指定受領人、財產管理人、代理人等;清償人包括債務人、債務人指定人、代理人等,也包括第三人。除非根據合同性質,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只有債務人本人可以清償債務,我國法律不禁止第三人清償債務。本案中,債務按約定清償,債權人已經予以確認,清償受領人為債權人,雖然清償人非債務人本人,但本案屬金錢之債,根據合同性質,無專屬性,法律沒有規定該債務只能本人清償,合同也沒有約定該債務必須本人清償,故該清償行為有效。原告也對該借款進行銷帳處理。因此,責任人紀某的支付行為足以導致被告張某與原告之間借款法律關系的消滅;作為主合同的借款關系已經消滅,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因主合同債務的消滅而消滅。故本案保證合同法律關系亦隨之消滅,保證人李某對該30000元債務的保證責任依法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