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犯意推定
作者:陳研 發布時間:2009-04-02 瀏覽次數:2378
[案情]
公訴機關: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袁偉
泗洪縣人民檢察院以洪檢訴刑訴(2008)320號起訴書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向泗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審判]
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偉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當,本院不予以采納。被告人袁偉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袁偉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袁偉雖自動投案并在第一次供述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后來的審訊直至庭審中翻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以支持。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責任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袁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在主觀上無奸淫陳某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手段猥褻婦女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雖然在主觀上否認其具有奸淫陳某的故意,但從被告人行為表現可以推定其具有奸淫陳某的故意,故構成強奸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區分強制猥褻婦女罪和強奸罪(未遂)的關鍵在于把握行為人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強制猥褻婦女罪和強奸罪(即遂)比較容易區分,但是在強奸罪未遂的情況下,兩者往往存在相同或者類似之處,如在客觀上行為人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表現形式都具有強行摳摸、摟抱、接吻等行為。兩罪區別的關鍵是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奸淫的意圖。前者是行為人以通過性器官接觸以外的其它性行為來達到性滿足的行為,是針對婦女實施的能夠使行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興奮、滿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為。該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行為人通常表現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后者是企圖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達到性滿足,具有明確的奸淫目的。
二、本案中應引入推定的方法來證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告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拒絕承認自己具有與陳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從而更增加了對主觀罪過認定的難度。且偵查人員也沒有對被告的主觀目的進行證明,但主觀罪過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又是必須加以證明的要素。如何證明被告人具有奸淫的目的是一個擺在司法工作人員面前的難題。筆者認為,在此案被告人犯意證明中,應當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因為犯意作為人的主觀心理要素,在其實施未遂或者未付諸實施的情況下,證明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應當指出,犯意的證明不能以行為人的口供為轉移,不能行為人供有則有、供無則無,而應當將犯意的證明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為此就有必要采用推定方法,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推斷行為人特定犯意之存在。
三、推定規則的運用
推定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概念,大陸法系除無罪推定原則中采用“推定”一詞以外,在事實認定中鮮有論及推定方法的,而英美法系則在司法活動中廣泛地采用推定方法。在英美法系法學理論中,推定可以分為立法推定與司法推定、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而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推定,屬于司法推定中的事實推定,是指根據對某一其他事實的證明而可以認定推定事實的存在。英國學者認為,事實的推定往往是證明被告人心理狀態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定是一種間接的證明方法,因此需要一個標準來衡量推定的可信度。英美法系國家,推定的標準是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合理聯系”。“合理聯系”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反復實踐后所取得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經驗總結,這種因果關系是事實之間的一種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被實踐證明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真實的,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產生例外。也就是說,基于這種內在聯系,當某一事實存在時,另一事實就必定或極大可能存在。
四、運用推定方法推定被告人具有奸淫目的,犯強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將陳某騙至旅館中,將自己衣服脫至僅剩一條內褲,并采用強吻、摳摸的方式對陳某進行性侵犯,這些行為實施完畢后必然要向強行性交行為發展,如果不出現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必定實施并完成奸淫行為。根據被告人的行為表現,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目的不合常理,因此就其主觀上推定為具有與陳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故判處被告人犯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