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14下午4時左右,張某在農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處排隊等待取款。當前面的一位女子取款離去后,他發現取款機顯示的頁面與平時操作時的頁面不同。當拿出自己的銀行卡插卡后,發現機器里面有一張卡并處在操作中。當取款頁面出現在他面前時,一時糊涂,取了300元。沒想到,取錢這么容易。他先后取款其次,共取了2萬元,200921案發,張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依法逮捕。

[審判]

法院認為,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并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張某在公安機關調查的過程當中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錯態度較好,有自愿認罪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根據張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使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判處拘役7個月,緩刑8個月,并出罰金3萬元。

[評析]

在本案中,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社會生活中很多人認為撿到信用卡取錢和撿到現金是一樣的,只是違反道德義務,但并不違反法律,這種認識是錯誤并且有害的。撿到信用卡取款和撿到現金消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撿到活盜竊他人的銀行卡并進行冒用的,屬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屬于不當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還將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人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和學習法律知識,才不至于因為不懂法律而違法,從而收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詐騙的集體表現主要有一下幾種行為: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涂改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希望人們不要因為一時貪圖小便宜,而毀了自己一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