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作者:谷丹 發布時間:2009-03-20 瀏覽次數:1934
【案情】
李慶(本案原告)是李有才之子,李有才于2003年患膀胱結石并患有老年癡呆,現年84歲。李有才原系上海某化工廠(本案第一被告)職工,退休后回老家揚州與子女團聚,因身患重病需定期更換導尿管,其長子李慶于2008年7月10日帶重病在身的李有才到上海,要求李有才退休前所在單位??上海某化工廠給予住房并提供經濟補助,為此,雙方發生矛盾。李慶隨后獨自一人離開上海,將老人留在了該廠。該廠于2008年7月11日將李有才送回揚州并與原告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取得聯系,說明情況,村委會即與李有才的三個子女協商老人日后的贍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最后,上海某化工廠將老人送至當地的星星老年公寓(本案第二被告)并由村委會副主任作為丙方(近親屬)代簽《老人入住協議》和《入住告知書》,上海某化工廠繳納了老人入住費用。2009年2月12日,李有才在星星老年公寓午休時從床上摔下,原告李慶以兩被告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為由,訴請兩被告連帶賠償治療摔傷用去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4516元。
【審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兩原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在這個案件中共實施了兩項行為:一是將李有才老人從上海護送回老家揚州;二是與李有才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
上海某化工廠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
依照民法理論,成立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侵權的故意,只要缺少述構成要件之一,即不成立民事侵權。
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不對李有才負擔給付住房和提供經濟補助的義務,其拒絕原告李慶的無理要求合法合理,原告在第一被告沒有答應其要求的情況下不顧年邁并患重病的父親的安危而自行離開上海,顯然未盡子女之應盡義務,作為李有才退休前的所在單位,將李有才老人從上海護送回老家揚州的行為并不存在任何侵權故意,純系履行道德性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也并未侵犯李有才及其子女的民事權益,因此,并不構成民事侵權。
被告上海某化工廠將李有才送回揚州后,及時與當地村民委員會聯系,原告李慶及其弟、妹三人在村委會協調下仍拒絕贍養老父,置老父于無人贍養之境地。第一被告在李有才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的幫助下將老人送至被告星星老年公寓是為了保護李有才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并無不妥,不具有侵權的故意。上海某化工廠這一行為在性質上是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善舉,表現出對老人的關愛和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其不但沒有侵犯李有才及其子女的利益,還因慷慨解囊,使被家人遺棄的李有才老人得以住進老年公寓,受到照顧,其行為值得贊許,并非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的兩項行為均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民事侵權,其不是侵權者。
上海某化工廠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制度源自羅馬法,其后歷經發展,由德國學者建立了其理論體系,并被后來的民法所繼受。我國現行立法調整無因管理的條文僅有《民法通則》第9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所謂無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其中,管理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他人”被稱為“被管理人”或“本人”。我們討論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是否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就必須對其實施的兩項行為分別進行定性。上海某化工廠在這個案件中共實施了兩項行為:一是將李有才老人從上海護送回老家揚州;二是與李有才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因此,只要上述兩項行為之一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即為無因管理人。
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那么上海某化工廠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三個構成要件,我們來逐一分析: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為他人”之意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筆者以為,此處的他人可為一人,也可為多人,因為本案中的被管理人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案中的“他人”應指李有才及李有才的三個子女。
李有才是一個84歲高齡,患有老年癡呆并有嚴重的膀胱結石癥的老年人,原告李慶將老父一人留在上海,顯然對老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也許有人會認為,第一被告實施的第一個行為??將李有才護送回揚州,目的是盡快使李有才與本單位脫離聯系,畢竟照顧這樣一個重病老人是花銷很大且易惹糾紛的。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即使第一被告實施這一行為的確是有令人懷疑的動機,但李有才及其子女客觀上也是這一行為的受益人。民法理論中的通說認為,管理人為自己之意思與為他人之意思可以并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者,不礙無因管理之成立,本案中第一被告實施的第一個行為即屬這種情況,因此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二個構成要件。
上海某化工廠將李有才送回揚州交給當地村委會后完全可以離開了,但第一被告沒有就此停止自己的善舉,而是繼續履行了第二個行為??與李有才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李有才及其子女也正因為第一被告的這一行為而現實的受益。因此,第二個行為也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二個構成要件。
二、“管理”他人事務
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強調管理人必須實施管理行為,此管理行為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但單純的不作為不屬于“管理”。
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的管理行為包括兩項:一是事實行為,即護送老人回揚州,二是法律行為,即作為合同乙方與星星老年公寓簽訂《老人入主協議》。因此,上海某化工廠實施的兩項行為均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三、無法律上之義務
無法律上之義務,即指既沒有法定的義務(如監護、贍養、財產代管、消防警察救火、民警制止侵權、履行先行為而生的法定義務等),也沒有約定的義務(如未果、遺贈扶養協議、雇傭等)。同時,其行為也必須非為履行道德性(如如養子女照顧親生父母的生活)、宗教性(如佛教徒自愿為佛廟添加香火)和公益性(如青年志愿者為孤老院打掃衛生)義務的行為。
作為李有才生前所在單位,護送老人回揚州這一行為可被看做是履行道德性義務的行為,因此,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三個構成要件。
那么第二個行為??與李有才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是否符合無因管理的這一構成要件呢?本案中上海某化工廠作為李有才退休前的單位,并不對李有才負擔任何照顧義務,其在三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為老人繳納費用讓其住進星星老年公寓的行為,均是在沒有法律上之義務的前提下進行的。同時,該行為也并非為履行道德性、宗教性和公益性之義務。因此,本案第一被告的第二個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一個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在這一案件中實施的第一個行為因為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三個構成要件??“無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第二個行為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上述三個構成要件,屬于無因管理行為。
本案第一被告上海某化工廠就其實施的第二個行為成立無因管理,因此,其是無因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