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單方事故死亡,施工人應否承擔責任
作者:趙建平 發布時間:2009-03-04 瀏覽次數:2112
[案情]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某路橋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施工人有過錯就應承擔責任,但主要過錯在汪某,由汪某承擔主要責任,施工人承擔次要責任。觀點二,交警部門已認定死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施工單位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非屬民法通則規定的無過錯責任范疇,屬于過錯責任調整范疇。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有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由責任雙方根據過錯確定責任。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本案某路橋公司作為工程施工人,在施工路段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過錯,該過錯導致汪某駕車駛入施工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死亡,應對汪某的死亡負相應的責任。但因汪某夜間駕駛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過錯在汪某,汪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3、本案損害發生雖是汪某違反交通法規單方引起,但此僅是主要原因,并非全部原因,某路橋公司施工路段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是本案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據各自原因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也不能免除某路橋公司責任,應確定其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