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出臺“25條新規” 嚴打“老賴”
作者:劉碩 殷學兵 發布時間:2011-11-01 瀏覽次數:1035
隱匿財產、假租賃、假離婚、假訴訟、假仲裁……長期以來,被執行“老賴”為規避執行、逃避債務,手段使盡,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打擊此類不法行為,省高級法院昨出臺實施了《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的“25條新規”,將嚴厲打擊不法“老賴”。
規避執行行為,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1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履行,采取故意轉移財產或者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并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5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規避執行行為時,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認定該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的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但申請執行人需對被執行人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執行人降低償債能力,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產生了損害、轉移財產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被執行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5條”同時規定,規避執行行為審查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在調查搜集證據時,可以采取強制審計手段。被執行人、案外人有規避執行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案外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行為屬于規避執行?
根據《規定》,法院將以下行為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一)被執行人將財產無償、低價或者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二)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虛設債務的行為;(三)被執行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明顯不符交易習慣將房產長期出租的行為;(四)被執行人與關聯企業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轉移財產的行為;(五)被執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行為;(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為規避執行進行的訴訟、仲裁行為;(七)其他規避執行行為。
被執行人通常利用兩種主要方式來規避執行:一、與案外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規避執行,例如以重復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為由、虛構隱民股東身份、虛構債權和利用調解協議等手段規避執行;二、與案外人通過法律行為規避執行,主要有虛構借款合同、惡意轉移資產、虛構買賣合同、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和虛構租賃合同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