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陳某某(男)與被告朱某(女)原系表兄妹關系,后雙方于19894月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一女。20086月,原告以與被告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并要求對子女撫養及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應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已近20年,且生育子女,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為事實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本案中,原、被告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法律規定禁止結婚之列,因此,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為同居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

首先,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并不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未經登記,以夫妻關系長久、持續地同居生活的一種婚姻形式。而本案原、被告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法律規定禁止結婚之列,并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因而,雙方雖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已近20年,但仍不構成事實婚姻。

其次,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也不構成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已辦理結婚登記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無效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已辦理結婚登記,而本案原、被告并未進行結婚登記,故不構成無效婚姻。

綜上,由于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既不構成事實婚姻,也不構成無效婚姻,因而,對原、被告之間這種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又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關系,應認定為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