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姜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男,姜堰鎮太宇村村民。因犯妨害公務罪于2001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4月刑滿釋放。

2000年,姜堰市城南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南房開)經有關部門批準對太宇村太蔣組地段實施開發,被告人蔣某系該組村民,其原有私房位于該開發地段,因被告人蔣某與城南房開就拆遷安置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年6月,姜堰市建設委員會依據申請作出行政裁決,該裁決生效后,蔣原有私房被強制拆遷。

200210月,被告人蔣某強行進入城南房開在該地段開發建設的姜堰鎮人民中路66號樓122123124室三套房屋。20039月,城南房開提起訴訟,要求蔣某遷出強占的三套房屋,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2003)姜法民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判令蔣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遷出上述三套房屋。該判決生效后,蔣某未自覺履行,法院依權利人城南房開的申請,于同年12月立案執行。經強制執行,法院于2004814將蔣強占的123124室兩套房屋執行交付權利人城南房開,考慮蔣某一家原有私房拆遷后居住的實際困難,權利人城南房開表示對122室房屋可延期執行,法院于同日裁定對該案中止執行。

20059月,太宇村委會經批準向城南房開購得人民中路66號樓123124室兩套房屋,并于20061月取得了該兩套房屋的所有權證。因此前蔣某夫婦再次強占了該兩套房屋,太宇村委會于20063月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蔣某夫婦立即遷出非法占用的上述房屋。姜堰法院于200695作出(2006)姜民初字第0356號民事判決,判令蔣某夫婦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遷出其占用的123124室兩間營業商住樓。該判決于同年105日生效。判決生效后,蔣某夫婦未履行,姜堰法院根據太宇村委會的執行申請,于2006125立案執行,同年129日向蔣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后多次教育被告人蔣某并張貼執行公告要求蔣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但被告人蔣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為此多次無理去北京等處上訪。蔣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引起當地

村民極大不滿,太宇村村民數次集體上訪。

另查明,被告人蔣某因拒不履行法院(2006)姜民初字第0356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分別于200731至同年3162008124至同年26日間經法院決定被司法拘留;2008124,蔣被司法拘留后,法院經依法強制執行,將蔣某夫婦強占的兩套房屋執行交付太宇村委會。200826,被告人蔣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20被逮捕。

[審理結果]

姜堰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姜堰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于2008922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26日起201018止)。

被告人蔣某不服提出上訴,泰州中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相同,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一段時期以來,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較為突出,一是被執行人難找,二是執行財產難尋,三是協助執行人難求,四是應執行財產難動。  

為此,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因此,對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老賴”莫要心存僥幸,一旦耍賴行徑觸犯了刑法這根高壓線,將會身陷牢籠。

一、法院(2006)姜民初字第0356號民事判決能否作為執行依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法院(2006)姜民初字第0356號民事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雖然被告人蔣某對該判決不服,在判決生效后以太宇村委會所持123124室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系偽證為主要理由逐級申請再審,但上述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系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其真實性、合法性亦已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及行政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被告人稱兩證據為偽證無證據證實,且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的執行,故該判決依法可作為執行依據,被告人蔣某應當判決確定的義務。

二、本案被告人行為是否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199841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8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解釋為五種情形。

本案中,在被告人蔣某被第二次司法拘留前,法院一直未實施強制搬遷,故本案未出現被告人阻止法院執行的作為行為,本案被告人不履行法院判決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其向法院執行人員明確表示自己不會主動搬遷,若要執行,法院自己動手搬遷。該情節可否視為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對此,法院認為,該房屋遷讓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被告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張貼了執行公告、對被告人進行了說服教育、司法拘留,但被告人蔣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一直未履行法院民事判決,且引發申請執行人所在村的村民多次到法院上訪,造成惡劣影響,故被告人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所以應當認定被告人蔣某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之罪。??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并按該罪處以刑罰,二審法院裁定予以維持,是正確的。

[法官寄語]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法院執行難的一個很重要因素就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盡管我國刑法對此早有懲處規定,但現實中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為數不多。由于打擊不力,一些被執行人長期賴債而逍遙法外,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情節嚴重的,堅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切實緩解“執行難”問題,切實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