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后未通知保險公司申請批改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佘翠蘭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道損賠償案
作者:楊國華 邵知淵 發布時間:2008-12-08 瀏覽次數:1718
[案情]
原告:佘翠蘭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基本案情:原告與王景民原系夫妻。
原告佘訴稱: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原、被告間無保險合同關系,本公司與王景民訂立車輛保險合同,原告在車輛所有權變更后未至被告處變更合同,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原告佘翠蘭與王景民原系夫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所承保車輛在所有權發生轉移后,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未通知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原告受讓的車輛投保了相應的保險,而原告作為受讓人未對車輛進行改變用途或改裝,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在車輛所有權變更后,未至被告處對被保險人進行變更,原告非保險合同當事人,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后,轉讓人或受讓人應當通知保險人,同時,根據機動車保險條款通用條款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從上述規定分析,在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后,并不當然導致保險合同終止或無效,原告取得車輛并未增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對保險公司變更被保險人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現原告系車輛所有人,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如以保險公司的理由不承擔賠償責任,違背了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及原告按事故責任賠償他人的車輛損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原告佘翠蘭車輛損失及支付給他人的車輛損失共1126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原告佘某在保險車輛過戶后是否還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是否還繼續有效?原告佘某在保險車輛未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情況下,是否能夠有被保險人的權利?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币虼?,在我國,除貨物運輸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保險合同的轉讓要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轉讓時起即行終止。具體而言,對一般財產保險合同,其主體的變更并不隨財產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變更,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作為保險人同意變更的證明。并且本案中保險單《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所以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轉讓后,沒有通知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受讓人向保險人索賠,無論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還是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均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雙方本就是夫妻,其車輛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在車輛過戶前還是過戶后,其妻子,即本案原告都對車輛享有保險利益。雖然保險合同的雙方并沒有原告,但保險利益原告卻享用。所以原告是本案適格原告,不受車輛是否過戶的影響,其保險合同當然有效,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了轉讓,附隨的保險利益實際上也應隨之轉移給新車主享有,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其理由:
無論是買賣還是如本案情況是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過戶,車輛所有權發生了變動,其保險利益都應由新車主享用。《保險法》第三十四條雖然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從上述規定分析,在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后,并不當然導致保險合同終止或無效,原告取得車輛并未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對保險公司變更被告保險人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現原告系車輛所有人,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如以保險公司的理由不承擔賠償責任,違背了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及原告按事故責任賠償他人的車輛損失。雖然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中,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可以拒賠。但是該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對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以該免責條款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所以保險公司自然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責任范圍內的理賠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法》之所以規定汽車轉讓需變更車輛保險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險企業對保險車輛的規范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是以此來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保險車輛轉讓后,保險合同沒有更改,并不是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