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2月,王洪將自己名下72平方米的二手房住房一套以14.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雙方為此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市房管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申請表“共有說明”一欄內,王洪填寫“此產權歸我個人所有,無其他共有人,如有問題,責任自負”的內容。但不久,隨著房價的一再上漲,王洪之妻劉曉蘭以自己是房屋共有人,王洪在賣房時自己并不知曉,現在自己不同意賣房為由,阻攔李偉對房屋進行裝修,要求收回房屋,李偉則堅決不同意。20077月,王洪與其妻劉曉蘭訴至法院,以王洪將房屋出售給李偉時,隱瞞了房屋共有人劉曉蘭這一事實,且房屋買賣合同及房產轉移登記申請表中王洪的簽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簽,系李偉偽造,而市房管局未經嚴格審查,就將該房屋產權證頒發給了李偉,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撤銷被告市房管局頒發給李偉的房產證。

[審判]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并提供了王洪的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鑒定結論為:“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在一般特征上相同,大部分的細節特征相似穩定,反映了同一人的書寫動作習慣,檢材中王洪筆跡與提供的其樣本筆跡是同一人書寫。”王洪對該司法鑒定書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法院認為鑒定部門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不屬于應當重新鑒定的范疇。王洪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時隱瞞了其妻劉曉蘭是房屋共有人的事實,責任應由其自負,被告市房管局發證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故判決維持被告市房管局頒發給第三人李偉的房屋所有權證。原告王洪和劉曉蘭對該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

這是一件當事人不服房產頒證行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市房管局是法律授權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向申請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原告王洪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向被告房管局提交了轉讓房屋的權屬證明、王洪與李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轉移登記申請表以及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戶藉證明,房管局根據王洪和李偉提供的上述材料和文件為其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即使是王洪對劉曉蘭隱瞞了售房事實,但第三人李偉取得該房屋屬善意取得,王洪的行為不能對抗李偉的善意取得。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已建房屋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在受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過程中,只要相關要件的主體人與房屋所有權申請人一致,申請人又明示無其他共有人,可以認定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時由所有權人獨立行使,申請人弄虛作假的,責任由申請人自負。”。故法院作出了判決維持被告市房管局頒發給第三人李偉的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