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企業以廠房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1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企業擅自拆除了設定抵押的廠房,貸款到期后,甲企業未能還本付息。因甲企業欠他人債務,法院查封了甲企業土地使用權,原抵押廠房所占土地也在查封之列。上述某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其對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要求法院解除對抵押廠房所占土地的查封。

[評析]

對銀行所提異議有幾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銀行異議成立,其理由為:《擔保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所以,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定抵押時,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便同時設定了抵押,無需另行約定或登記。雖然房屋已經拆除,但法律沒有規定房屋拆除后,其所占土地的抵押權消滅,依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本案中銀行對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第二種意見認為銀行異議不成立,理由為:雖然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同時設定了抵押,但由于房屋已被拆除,土地抵押又未登記,所以該抵押缺乏公示性,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種意見認為銀行異議不成立,理由為:既然土地隨房屋同時抵押,那么抵押權也應隨房屋同時消滅。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為,1、從《擔保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屋設定抵押時,所占土地使用權同時也設定抵押的規定確立了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原則不僅適用于抵押權的設定,同時也適用于抵押權的消滅,即當房屋抵押權消滅時,土地使用權所設定的抵押權也應隨房相應地消滅。房屋的拆除屬抵押物的滅失,銀行對房屋的抵押權已經消滅,故對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也應消滅。2、雖然法律沒有房屋拆除后,其所占土地的抵押權消滅的明確規定,但從地隨房走的原則中可以推斷出房屋與其所點土地使用權的物權不可分離性,抵押權屬物權性質,故兩者的抵押物權也不可分離,當房屋的抵押權消滅時,其所占土地使用權也應消滅,第一種意見將房屋與其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相分離,顯然是不正確的。3法律規定了地隨房走原則,其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分別抵押,便于抵押權的實現,如將土地與房屋抵押權分離,則是對法律的曲解。所以銀行對原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已不享有抵押權,銀行執行異議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