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是否可撤銷
作者:李昱霖 發布時間:2008-10-29 瀏覽次數:2107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李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協議,是在原告未發現其構成八級傷殘的情況下簽訂的,故原告在意思表示上存在重大誤解,且是在保險公司未參與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法理分析]
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所謂重大誤解,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所謂顯示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滅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事故發生后未發現八級傷殘的情況下,與被告杜某簽訂了該份協議書,且賠償數額遠遠低于后期的治療費用,而后經過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且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各項費用都遠遠超過了協議書的賠償數額,因此,該份協議書對于原告李某在簽訂協議時,是存在重大誤解的,同時,該協議書中的賠償數額相對于后期的治療費用,是顯示公平的。對于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原告李某請求撤銷該份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其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