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未親筆簽名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作者:許松 許媛媛 發布時間:2008-09-24 瀏覽次數:1872
[案情]
泗洪縣青陽鎮阮莊居委會的胡某,為了使自已合法所有的三間房屋,在其死后由小女兒繼承,因本人識字不多,不會書寫遺囑,便于2008年1月16日到泗洪縣某律師事務所辦理代書遺囑。代書律師董某根據胡某的要求,請同所的另一名律師江某在場見證,在對其作了談話筆錄后,按胡某的口述書寫了遺囑。遺囑制作完后,代書律師董某在遺囑的簽名處分別簽上了自已的姓名和立遺囑人胡某、見證律師江某的姓名,立遺囑人胡某在立遺囑人的簽名處捺了自已的指印,并加蓋了自已的印章,見證律師江某也在見證人簽名處蓋了自已的印章。2008年5月11日,立遺囑人胡某死亡。胡某死亡后,胡某的另兩位子女為繼承該房,以該代書遺囑中立遺囑人、見證人的簽名不是本人所鑒為由,訴之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遺囑無效。
[分歧]
對該遺囑效力應如何認定,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這份代書遺囑缺少遺囑人和另一見證律師的親筆簽名,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應認定該遺囑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份遺囑是委托律師事務所代寫的,遺囑真實可靠,內容合法,應認定該遺囑有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
遺囑有效與否應看所立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內容是否合法。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1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這是為了確保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真實有效。
就本案而言,其代書遺囑雖沒有立遺囑人胡某的親筆簽名,但從本案立遺囑人的談話筆錄及其在遺囑上捺下的指印和加蓋的私人印章這些證據相互印證的具體情況看,足以表明該遺囑確為立遺囑人親自所立,是遺囑人胡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至于其他見證人只加蓋了印章沒有簽名,并不能據此否認該遺囑的法定效力。如果以此認定該遺囑不具備形式要件而推翻這份遺囑的有效性,顯然,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立法本意,同時也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因此,應認定該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