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侮辱罪中的“公然”
作者:羅真 發(fā)布時間:2008-09-23 瀏覽次數(shù):2137
[案情]
張某與同村村民趙某因宅基地糾紛而心生仇恨。為了報復趙某,張某與2008年2月的一天深夜,將趙某已故父親的尸骨從墓地里刨出,散亂棄于趙某的院外,并在趙某家院墻外寫上“占人地者,下場如此”。第二天,引來眾多村民圍觀議論。
[評析]
對于本案張某的行為究竟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定性為侮辱尸體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定性為侮辱罪。
筆者以為,張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侮辱尸體罪和和侮辱罪,成立牽連犯。牽連犯處罰原則上應從一重處罰,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罪刑相同時,以目的行為定罪處罰。侮辱尸體罪與侮辱罪最高刑罰均為三年有期徒刑,則應以目的行為即侮辱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第一,張某的行為觸犯侮辱尸體罪。侮辱尸體罪是指直接對尸體實施凌辱行為,如損毀尸體、分割尸體、奸污女尸、摳摸尸體陰部、使尸體裸露、將尸體扔至公共場所等。本罪屬于刑法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侵犯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本案中,張某將趙某已故父親的尸骨從墓地里刨出,散亂棄之于趙某的院外,其行為已觸犯侮辱尸體罪。盡管從詞義上講,尸體與尸骨是有區(qū)別的,尸體是指人或動物死后的軀體,尸骨則是尸體腐爛后剩下的骨頭,而侮辱尸體罪只是將尸體作為犯罪對象,沒有把與尸體有關的尸骨、遺發(fā)、骨灰規(guī)定為犯罪對象,但筆者認為,尸骨是尸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實質(zhì)上看,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性與侮辱尸體的行為無異;從法律解釋上說,將尸骨解釋成尸體,沒有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并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第二,張某的行為觸犯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刑法通說認為,侮辱罪的基本特征:1、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即必須有敗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2、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3、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從本案來看,張某為了報復趙某,通過將趙某已故父親的尸骨從墓地里刨出,散亂棄于趙某的院外,并在趙某家院墻外寫上“占人地者,下場如此”等方式,以達到公然侮辱趙某的目的(引來眾多村民圍觀議論),并且情節(jié)十分嚴重。因為在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里,祖墳被刨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事,會使生者名譽及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但張某的行為似乎有一點不符合侮辱罪的要件,即通說所要求的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因為本案中張某實施的侮辱行為是在深夜進行的,無人知曉,并不符合侮辱罪中所要求的侮辱行為是公然實施的要求。筆者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名譽權,行為的公然與結(jié)果的公然均構成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從實質(zhì)上看,二者的社會危害性相同;從法律解釋上說,將結(jié)果的公然納入“公然”中,屬于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內(nèi)的合理解釋,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侮辱罪中的“公然”應當既包括行為的公然,也包括結(jié)果的公然。行為的公然,是指侮辱行為在一定公開的場合實施,可能或?qū)嶋H為不特定人所知悉。結(jié)果的公然,是指盡管侮辱行為并不為人知曉,但其行為的結(jié)果在一定公開范圍內(nèi)為人知悉。因此,張某雖然是在深夜實施的上述行為,實施侮辱行為時是秘密進行的,但其行為的結(jié)果已經(jīng)引來眾多村民圍觀議論,符合結(jié)果的公然,已觸犯侮辱罪。
綜上所述,張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侮辱尸體罪和和侮辱罪,成立牽連犯,應以目的行為即侮辱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