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確定的案外受贈人可否申請執行
作者:陸磊 發布時間:2008-09-16 瀏覽次數:1709
夫妻雙方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調解書載明雙方將共有房屋贈與兒子。現男方占有房屋并拒絕交付于兒子。女方攜兒子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中,當事人能否依據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如可以,誰為申請主體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該案可以直接申請執行,調解書明確了財產贈與兒子,現男方不主動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申請主體上又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應由妻子提出申請,根據民訴法規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案中男方拒絕履行,女方可以提出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兒子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實際享有該受贈權利的是兒子,所以應當由兒子向法院申請執行。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案不能直接申請執行。同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何為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實施訴訟行為,向法院請求解決爭議,保護民事權益,接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在本案中,兒子僅僅是涉案財產的受贈與人,并未參加訴訟,不是當事人,無權申請執行。而妻子又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因此該案如果要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由兒子另行起訴,以該份調解書為證據,要求父親履行贈與義務,如父親不履行義務再由兒子申請執行。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同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