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有些蹊蹺的遺產繼承糾紛案:兄弟姐妹拿出父親的兩份版本不同的遺囑,究竟那份有效?

[案件由來]

陳家老母老父先后過世,老兩口一生省吃儉用,留下了6間房,就為這房子,兄弟姐妹6個手里拿著父親留下的兩份版本不同的遺囑,最終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老人過世后,家里的其他五個女兒和兒子按照手里擁有的一份錄音遺囑,想要分房時,卻發現這6間房子已經被大哥低價賣掉,本來值20多萬元的房子卻變成了6萬元現金。令她們生氣和驚奇的是,老大手里也有一份遺囑,寫在紙上的,原來陳老漢在世時候,曾立下遺囑將全部房屋留給大兒子和大孫子。但當由陳家二兒子陳其興牽頭的5兄妹將獨吞父母房屋的大哥陳其亮告上法庭,要求分房時,這房屋已在別人名下,并已拆除,于是就有了一起沒有房子的分房案。

[事件回放]

一份代書遺囑和一份錄音遺囑

事情還要從20026月的那份代書遺囑說起。20034月,陳老漢找來兩個老友作證,請人代書,立下一份遺囑,把自己和已經過世的老伴共同所有的6間平房交由長孫陳林繼承,其中4間房由長子陳其亮居住并享有居住權,另2間由陳老漢居住,陳其亮負責給陳老漢養老送終。

上面這份遺囑寫在紙上,還有人證明,時間是清楚的,內容也非常確定,接下來一份錄音遺囑,時間就沒法說了,也不能找出證人,但聲音很明顯,是陳老漢的,說是要將房子給子女平分。

那么兩份遺囑究竟誰先誰后?哪一份有法律效力呢?陳家眾兄妹形成兩派意見,也就有了案件的原被告,老大做了被告,其他兄妹做了原告。

[法官辯理]

法官給出明確說法,贏的不要太高興,輸了的也沒有太失望

本案有本案的特殊性,關于遺囑的效力,《繼承法》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但是,這個原則有個前提:遺囑必須合法有效,而且公證遺囑效力優于其他遺囑。《繼承法》還規定,立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都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作證。

由于本案的錄音遺囑沒有證人,缺乏生效的要件,加上沒有明確的時間標志,因此,法官最終認定代書遺囑有效,但同時認為僅僅是部分有效,因為陳老漢妻子去世時沒有立下遺囑,屬于她的部分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那么陳老漢遺囑中越權部分自然不生效,陳老漢只能立遺囑處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陳家老大雖然贏了官司,但對于老父越權處理的部分只能退出重新分配,其他兄妹雖然輸了,但也沒有太失望,她們也分得了自己真正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