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吳某乘坐被告陳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在行駛過程中陳某的轎車與周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致吳某受傷。該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與周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吳某將被告陳某及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肇事后,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吳某6000元后即下落不明。法院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應訴手續后,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庭審中,原告吳某提出要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本案延期審理。經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原告吳某構成九級傷殘。

[分歧]

因本案被告陳某下落不明,原告吳某在庭審中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并經鑒定為九級傷殘,本案需再次開庭審理,對于法院是否需要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陳某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合議庭形成兩種分歧意見。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需再次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理由是:1、被告陳某下落不明,法院已依法向其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等,原告吳某未應訴答辯,因而法院無需再次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開庭傳票。2、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對給原告吳某造成的損傷已明知,一審判決后,法院還需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如陳某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通過上訴程序處理。因而,法院因鑒定結論的質證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實際意義。3、法院已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被告陳某未到庭,現需再次開庭,如法院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負擔,而且延長了辦案周期。從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的角度考慮,本案也不需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需再次向被告陳某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理由是:1、本案原告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并經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鑒定書需經庭審質證后,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法院須再次開庭審理,因此,法院應依法向被告陳某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2、本案原告在審理過程中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并經法定鑒定部門出具鑒定結論,且鑒定后被告陳某的賠償范圍也隨之發生了變化,本案須再次開庭,如不向被告陳某再次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則剝奪了當事人參加庭審進行辯論的權利,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3、從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來看,沒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實現實體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首先必須體現在訴訟權利的保護上。如果訴訟權利得不到保護,其實體權利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維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