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12月,被告傅某駕駛轎車與步行橫過機動車道的原告黃某相撞,致黃某受傷住院治療,原告黃某以傅某駕駛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為由,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和傅某支付二次手術等費用計15290.60元。被告傅某抗辨其不應支付二次手術費,被告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認可其與傅某有保險關系,但在二審中提出其與傅某不存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關系,無賠償義務。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請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和傅某分別支付賠償款29572.65元和13383.05元,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與行人相撞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在訴訟中主要存有以下兩個爭議焦點。

一、關于自認的效力問題

所謂自認,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就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在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向主辦案件的法官承認為真實的聲明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無需舉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一審開庭時,對傅某提供的由其出具的保險證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內容予以認可,已構成自認,在二審時以沒有簽發保單為由否認其簽發保險證的效力,進而否認其與傅某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其又未能提供一審自認具有可撤銷情形的理由和證據,故其上訴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二、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

所謂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間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本案中,原告黃某提供了權威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和鑒定結論等證據,證明了其必然需要進行二次手術,鑒定出二次手術的治療費用,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自身經濟困難,難以墊付二次手術費用,故一審法院判令一并支付后續治療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維持也說明了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