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這是一起最基層的農村法庭承辦的案件。

2004年,做個體運輸的徐某口頭應約為王某拖運石子,運費3700元王某未予給付。后徐某找王某結賬,與王某一起做建材生意的劉某代王某寫下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一份,署名王某。

嗣后,徐某多次找王某要求付款,王某不認可欠條,并以其未寫欠條而徐某無證據為由拒絕付款;徐某又與劉某交涉,劉某均以其是替王某寫欠條、實際欠款人是王某為由拒絕付款。

200710月,多年追款無著、萬般無奈的徐某手持欠條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立即歸還運費。王某對欠條不予認可,要求法院駁回徐某的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欠條確非被告王某書寫,而原告徐某又無法提供能證明被告王某結欠其3700元運費的其他證據。法院經調解不成,遂裁定駁回原告徐某的起訴。

20085月,徐某又以王某、劉某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運費3700元。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該院后巷人民法庭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雖然爭議標的小但當事人矛盾尖銳,考慮到本案欠條具有復雜性而兩被告都無固定職業和居所難以聯系、難以認定當事人責任主體的特殊情況,立足調解解決,爭取先找到兩被告了解真實情況、溝通解決辦法后,才安排開庭審理,以順利解決糾紛。法官設法找到被告劉某,其陳述當時是幫王某做建材生意,王某確實欠徐某3700元運費,應由王某歸還此款,其不承擔責任。法庭及時向劉某發出開庭傳票,并按原告提供住址向王某發出開庭傳票。由于無法直接聯系到被告王某,法庭要求劉某盡量相約王某一起到庭應訴。

[裁判]

兩被告如期到庭參加訴訟,法官隨即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兩被告借口原告起訴是不給他們面子,對原告抵觸情緒很大,并對欠條互相推諉,不予認帳,還幾乎對原告發生肌體沖突。經過法官及時制止并耐心細致、因勢利導地做法制宣傳和調解工作,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并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徐某適當讓步,由被告王某當場給付徐某3600元。第二天,原告徐某專程到法院送來感謝信,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評析]

該案法官的辦案思路和方法無疑是非常妥當的,值得肯定。

首先,真欠條假簽名的案例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對本案這種真欠條假簽名糾紛如何定性和歸責,都是比較復雜和困難的。當時的客觀事實經過究竟怎樣,難以認定,因為沒有在場人可以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原告除了欠條本身,可謂口說無憑。因此,如果兩名被告都拒絕應訴,不參加法院的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就非常難以查清并認定,而我國民事訴訟并未象一些西方國家那樣實行強制答辯制度,被告不應訴答辯不能視為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成立,這將導致導致法院無法定案,最終難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以“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為天職和追求的當代法官采取上述辦案方式無疑是十分正確的。

其次,本案兩名被告一起到庭應訴與只有一名被告到庭應訴,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案件結果的處理都可能是大不相同的。假如只有被告王某一人出庭應訴,其當然可以以非本人親筆簽名為由對事實予以否認,導致的結果是原告如同第一次訴訟那樣??敗訴,除了原告撤訴,法院只能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對法院第一次審理時以裁定方式駁回原告起訴存有異議,認為應以判決方式駁回原告訴請);假如只有被告劉某一人出庭應訴,則劉某將在兩種情形下可能承擔責任。一是其承認欠條是其所寫,但代王某所寫的抗辯觀點沒有證據證明,導致法院判決其為自己書寫欠條的民事行為負責,從而承擔還款責任。二是其否認欠條是其所寫,則法院可以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對欠條筆跡予以鑒定,只要鑒定結論證明欠條是劉某出具,則其將難逃還款責任(當然,一旦鑒定結果不能證明欠條是劉某的字跡,原告的訴訟請求則無法支持,如同兩被告都不出庭應訴的情形。)不管哪種承擔責任的情形,如果確非劉某本人欠款,則法院的強行判決都勢必會引發其強烈抵觸情緒,導致原本可以避免的無謂上訴、上訪,也不利于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自覺有效履行,盡管也可以強制執行生效判決,但無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相反可能會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案結事未了。無論是從耗費當事人精力財力的角度、還是從耗費有限司法資源的角度、或是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看,效果都不佳。

最后,本案成功調解,而不是簡單地就案辦案,一判了事,使得原告數年時間都追不回的3000余元運輸費在法庭上當庭給付,促使了糾紛的圓滿解決和當事人多年積怨的化解,真正做到定分止爭、案結事了,有效地消除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一切,都離不開人民法官司法為民的高度責任心,體現了人民法官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重視并善于開展調解工作、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堅強司法保障的當代司法精神。通過這樣一起看上去并不起眼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我們也分明看到了實事求是、走群眾路線的司法工作作風,雖然本案爭議標的額很小,但群眾利益無小事,群眾的需要就是司法工作的需要。在當前政法系統如火如荼的“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我們要始終堅持“三個至上”,確保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和長遠發展,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設身處地為人民群眾著想。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眾的滿意和長久的信任、愛戴、支持與擁護,而這是人民司法事業長盛不衰的根本保障。